金鹏研究 | 配偶有什么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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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议了解清楚恋爱对象的健康状况,婚前双方接受详尽的体检,对自己、对彼此、对后代负责。
如果一方不幸患有某种比较严重的疾病,建议在结婚前坦诚相告,否则在共同生活中难以长久隐瞒,有可能导致婚姻解体,殃及无辜,自己背上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一方要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必须证明配偶在婚前已经明知自己患有某种重大疾病,却没有如实告知。如果被告不希望婚姻被撤销,则要证明自己并未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疾病,或者自己在婚前已经明确告知对方。
第三、疾病婚,从《婚姻法》第10条的无效婚姻变成了《民法典》第1053条的可撤销婚姻。
第四、根据相关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有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度精神病。
第五、《民法典》第1053条的重大疾病,究竟是指那些?作者认为应该比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范围要广。有待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第六、本文列举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的九个案例,并进行简单分析。
一
疾病婚,从无效婚变成了可撤销婚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点,疾病婚,从《婚姻法》的无效婚变成《民法典》的可撤销婚。
《婚姻法》第十条无效婚姻的情形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们简称疾病婚)在《民法典》对应的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已经被删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疾病婚是“可撤销婚姻”,即一方婚前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不告知对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一)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相同之处: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当事人双方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相当于没结过婚。无过错方可以向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索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二)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不同之处:
1、适用情形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有三种: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有两种:受胁迫婚和疾病婚。
2、申请主体不同: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包括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指近亲属,在重婚情形下还包括基层组织)。
而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只有婚姻的当事人。
3、申请时效不同:宣告婚姻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无效情形还持续,均可提出。
受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对于疾病婚,则不存在时间限制。如果已经治愈呢,还能否申请撤销?
三
什么类型的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一)《婚姻法》时代,不宜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在《婚姻法》时代,究竟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哪些,《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里都没有提及。在《母婴保健法》及卫生部颁布的工作规范中,有所涉及。
我们归纳上述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度精神病。
1、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等。
3、重度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相关法条附在本文章最后)
(二)配偶婚前隐瞒,可申请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有哪些?等同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吗?作者认为:应当是等于并且大于不能结婚的疾病。
疾病婚可申请撤销,有四个原因:一、患有重大疾病,可能影响生育,还可能导致子女后代的智力或身体素质低下,二、患有重大疾病,可能影响夫妻性生活、正常的家庭生活;三、医疗费开支负担重,劳动能力和收入受影响,家庭经济雪上加霜;四、婚前刻意隐瞒欺骗对方,诚信人品有问题,对彼此的感情造成严重伤害。
《婚姻法》第10条是禁止结婚的情形,患有特定疾病,不能结婚,即使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姻也无效,侧重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而《民法典》1053条,疾病婚变成可撤销婚,而且前提条件是患病一方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更强调婚姻契约中的“诚信”,侧重保护个人利益。
至于《民法典》1053条具体包括哪些重大疾病,希望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能明确。在此之前,作者认为,可参考保监会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规定或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由法官根据个案自由裁量。
(三)重大疾病是否包括心理、精神疾病?
作者认为是包括的,因为身心一体化,心理精神的疾病和生理疾病,往往纠缠在一起,恶性循环,难以完全拆分。而且心理精神的疾病,对婚姻质量、后代素质同样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配偶婚前隐瞒精神分裂无疑是属于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对于其他的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呢?作者认为:
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和神经症是常见的,不是重大疾病。
双相情感障碍、各种人格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需要判断严重程度,是否有精神病性。
属于何种心理或精神疾病,具体情况如何,都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生出具诊断。
四
适用《民法典》1053条的九个判例
请求法院适用《民法典》1053条撤销婚姻的九个案例
表格中有九个案例,其中七个分别因为配偶隐瞒婚前患有精神分裂、淋病、精神分裂、尿毒症,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其中两个被驳回,一个案例是原告称被告患抑郁症,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且法院认为抑郁症并非重大疾病。另一个案例是法院认定是被告婚前患有的精神类疾病是急性的,婚后未发作。
附:本文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卫生部关于婚检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
禁止结婚的: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暂缓结婚者: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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