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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研究 | 离婚协议一个字,值一套房

李颖珺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你有没有想过,一个字,值一套房!


离婚协议中的一字之差,让男方差点丢了一套房子!



事情经过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某月某日,男方、女方在民政部门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项下第一款约定:“男方所有的房产:南京市某房屋离婚后所用权归其本人所有。” 

男方认为协议书“所用权”为所有权的笔误,女方认为协议书“所用权”为使用权的笔误(注:该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初始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结婚后,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一审二审认定男方对房子只有“使用权”,驳回男方的诉请。男方不服,申请再审。再审认定男方对房子享有的是“所有权”,判决女方协助男方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本案。案号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22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判决)。

江苏高院对该案的再审判决给出三点理由:“首先,从关联条款的内容来看,《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表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第一款外,其他三款均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权属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第一款也应当是对诉争房屋的权属分割的约定。女方认为第一款仅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作出约定,显然与《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前提不符。其次,从协议的目的来看,《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等重大事项经协商一致而形成的书面协议,其目的就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双方婚姻的解除及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双方对其他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约定,诉争房屋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该财产的权属不作约定,显然达不到双方协议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目的。再者,从条款的文义来看,女方明知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之前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拟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时就先明确“男方所有的房产”,可见该条款对诉争房屋的权属进行了确认,故“所用权”一词并不影响该条款对诉争房屋权属分割的约定”。


离婚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考适用《合同法》。江苏高院再审判决的法律依据中,也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发生在2015、2016年,《民法典》尚未颁布)。


一二审法院着眼于“所用权”本身,将其认定为“使用权”。而再审法院江苏高院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即结合离婚协议的上下文、离婚协议的目的、加上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来推定离婚协议中的“所用权”就是“所有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不论女方是“别有用心”还是男方“粗心大意”,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前,男方请律师仔细审核离婚协议,相信都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不会遭遇后来两年横跨三级法院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要承担高额的成本,费用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心理成本。这样一再对簿公堂,对于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极大的消耗。本案男方是幸运的,最终他反败为胜。其实,对于任何诉讼当事人,诉讼还有各种主观、客观的风险,结果是不确定的。与其承担高额的成本和不确定的结果,为何不防患于未然,在进入交易、签订协议之前,就委托律师进行全面审查呢?专业的事情,应该留给专业的人来做。不要盲目自信,更不要心存侥幸。

文字是一门艺术。法律工作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文字工作者。在拟定、审核合同和文书时,不是形容词,“字斟句酌”,而是必须的基本态度。法律工作者要以工匠精神打磨每一个字、每一个词,否则可能会给客户带来损失,自己也因此承担责任。


文字是万丈高楼的地基。打好地基,房子才可能稳固。

 

当然,文字是起点,但不是终点。作为律师,要把每一个协议变成大大小小的“非诉项目”,要向己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交易背景、目的、双方的情况、实力对比和筹码,搞清楚己方当事人希望最好的结果和能承受的最坏结果,是否需要制订配套的协议,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等等。律师要有心理准备,可能要对协议进行多轮修改,可能要和对方当事人来回拉锯,展开艰难的谈判。

 

客户委托律师对文件及项目进行审查,就是要避免出现诉讼,或者万一出现诉讼,能立于不败之地。差之毫厘,很可能谬以千里。律师的压力在于此,律师的价值也在于此。



作者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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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颖珺律师是一位具有心理学背景的资深律师,她将带领律师朋友探寻最实用的心理学知识和技术。相信律师朋友在阅读后定能有所收获,将更加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手的心理,在工作中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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