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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研究 | 律师如何运用公证产品为客户服务

李颖珺律师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律师如何运用公证产品为客户服务


- 作者:李颖珺律师 -



公证,是大家熟悉的概念,然而有不少人对公证的理解,还停留在遗嘱公证、婚前协议公证这些最传统的公证项目。要知道,公证处也在不断与时俱进、更新服务观念,这两年广州公证处依托新技术手段,陆续推出很多新的产品。作为律师,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了解有哪些公证产品,学会运用这些公证手段去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的难题,为客户预防风险、化解纠纷。

 

我们首先要充分认识公证的三种主要效力——

 

公证机构通过国家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并行使专属性的法定证明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等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的优先证明效力是指公证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项、第77条第2项规定);对经过公证的文书、证据,司法机关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6条);

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简单地说,就是不用打官司,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一步到位。

公证文书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事项或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

 

接下来,本文将与律师业务紧密结合的十大类(很多大类下面还有小项)公证产品逐一列出。


一、 与家事相关的主要公证:

在家事领域,血缘、情感、人身关系和经济利益纠缠不清,很容易产生矛盾,用公证手段未雨绸缪,为幸福、平安人生保驾护航,是现代法治意识、权利观念在私生活中的体现。


(一)遗嘱公证、遗赠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二)继承权公证

(三)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四)意定监护合同公证

(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借款合同或赠与合同公证

(六)抚养事实公证(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确认抚养关系)

(七)广州公证处“综合性公证养老”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公证员代书日常法律文书;

2、养老。如确定监护人、选择养老机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遗嘱信托养老、遗赠养老等;

3、老年人再婚。如夫妻婚前财产约定;

4、监护。如自主选择监护人(意定监护);

5、财产传承。如遗嘱的设立、保管、执行和遗产分配、继承、代办事务等;

6、公益行为。如遗体捐赠、设立基金等;

7、家庭纠纷调解;

8、公证业务宣讲;

9、其他个性化公证法律服务


二、企业经营

股东协议公证、营业执照公证、公司章程公证、股东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公证、贷款合同公证等。


三、纠纷解决

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力公证(下文详细介绍)。


二、企业经营

股东协议公证、营业执照公证、公司章程公证、股东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公证、贷款合同公证等。


四、证据保全公证

(一)电子证据公证:对网页内容、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进行公证,防止证据灭失,加强证据真实性的证明力。

 

(二)公证云: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云”APP选择“电话录音”、“手机拍照”、“网页取证”、“现场录音”、“手机录像”等完成证据的提取和保管,然后申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或电子证书。


五、网购纠纷的取证

在网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公证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取证方式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注意事项:

 

1、保存好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纠纷后交涉经过等网页记录,切忌随手删除,要向公证处申请截图保存证据。

 

2、是快递单不要随意丢弃,可以公证方式保全证据,用以证明发货、收货时间等交易节点。

 

3、是在收到商品后,要及时开箱验货,并注意拍摄视频、照片,以证明实际受损情况,整个过程可以公证方式证明真实性。


六、因租赁合同纠纷而需要保全出租屋或商铺、场地的现场保全公证。

七、知识产权公证保护


(一)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包括创造环节、流转环节、司法辅助、维护权益、境外保护,公证都可以发挥重大作用。


1、创造环节

1)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证据;

2)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的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 

3)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的公证服务。

 

2、流转环节

1)提供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

2)现场监督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

3)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入股等合同公证。

 

3、司法辅助

1)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3)诉调对接,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4、维护权益

1)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

2)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

3)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

 

5、境外保护

1)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进行公证;

2)对国内已注册的商标或已有专利的权利证书进行公证;

3)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公证。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运用

 

1、在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早期主要是大量购买盗版光盘公证、网络视频公证、网吧侵权公证、超市餐饮店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的公证。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也较常见。

 

2、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早期主要是现场购买侵权商品、冒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近些年,随着电话购物、电视购物快速发展,与此相关的购物保全证据公证数量明显增加。

 

3、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更多地涉及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八、赋强债权文书公证

(一)以下合同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债权文书怎样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


九、公证提存

(一)哪些情形下可办理提存

1、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相当于资金托管)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下落不明;

4、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后的效力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依法交给提存机构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2、提存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依法交给与债权人约定的提存机构保存,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替代其他担保形式。


十、为抗疫服务公证产品

(一)通知类公证

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除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线下邮寄行为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对其发送通知行为加以固定。


(二)声明、签名印鉴类公证

1、由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2、由企业针对自身情况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声明”办理声明公证。


(三)保全证据公证

1、对政府、机关、各类官方渠道等发布的信息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2、对没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事实进行证人证言保全公证。

3、对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等情况办理现状证据保全公证。

4、对企业通知、协商等邮件往来、微信往来、短息往来办理各类电子数据证据保全。


(四)事实类公证

1、对有关企业停工或者延迟复工的证明公证。

2、对因疫情造成交通工具停运或者变更的证明。

3、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与疫情相关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隔离证明》等或居委、街道社区等部门出具的《隔离证明》、《留观证明》办理相关证明公证。


(五)法律意见书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固定和取得充分证据后,应对申请人的申请,在“不可抗力”事实下,合同的履约行为、“违约”事实与后果、协商情况等,出具相应的公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能够更完整全面的针对企业或者个人就不可抗力引发的一系列事实,包括前因后果作出更具专业、更具说服力的文书,同时也可以成为法院或仲裁(包括域外)机构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列举的仅仅是常见的公证产品。律师在处理业务时,应该增加“公证思维”,充分运用公证预防风险、固定证据、加强证明力、化解纠纷的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优质的服务。


附 广州公证处近年来推出的新型公证渠道、系列便民服务:


1、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政务数据信息或可进行在线核查的,不得让中小投资者当事人重复提供,当事人通过政务平台获取的相关资料,可被直接认可。


2、实行“容缺受理”,对中小投资者公证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齐全但欠缺次要材料的,先行受理申请,在当事人领取公证书时再补齐辅助材料。


3、采取主动核查等方式让企业、中小投资者当事人少跑腿、零跑腿。试行公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当事人申办公证,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符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有关要求的,可由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完善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在线询问、在线审查等功能,推进实现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在线办理流程便捷、高效。


5、推出“在线翻译”服务,客户足不出户,通过手机提交文件,即可获得高质量的翻译服务。


6、创建了“微信远程受理”平台:通过身份识别、人证比对、电子签名、无纸传输、信息加密等技术,提供远程无接触公证服务。当事人只需在微信“搜一搜”,输入“广州公证远程受理”,即可登录平台。

(李颖珺律师整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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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颖珺律师是一位具有心理学背景的资深律师,她将带领律师朋友探寻最实用的心理学知识和技术。相信律师朋友在阅读后定能有所收获,将更加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手的心理,在工作中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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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颖珺

编辑&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邹泰然

审定 |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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