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实务 | 继承中的十大常见误区及易被忽略的问题
继承中的十大常见误区及易被忽略的问题
作者:李颖珺
01
第一、即使被继承人进行了遗嘱公证,遗嘱继承人也不能直接办理继承。
无论遗嘱是否进行了公证,在继承发生的时候,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都必须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关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到场,并且没有异议,才能够办理。如果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继承纠纷。
当然,遗嘱经过公证,加强了遗嘱的证明效力。要推翻遗嘱,必须先告赢公证处。可以说,经过公证的遗嘱,被推翻的几率远远小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
所以,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还是强烈建议尽量订立公证遗嘱。
02
第二、丧葬费、抚恤金、处理后事的交通费用、以及因继承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属于遗产。如果原告在继承诉讼提出了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会驳回。但有些法院也会一并处理,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03
第三、在被继承人配偶名下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也是遗产。比如说,甲去世了,那么,甲的配偶乙名下有一套房子,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房产,其中有50%的产权份额是属于甲的,那么这50%的产权份额也是甲的遗产,甲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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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通过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属于“遗赠”。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应该要在继承发生的两个月之内(即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去世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能主张其放弃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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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作为遗产的房产,如有父母的出资,父母的出资应当怎样从房产中分割出来,返还给父母?父母的出资如何定性,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参照离婚案件中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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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作为遗产的房产有婚后还贷部分(即被继承人在婚前购买,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或者婚后还贷部分是遗产(即被继承人是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并非登记的产权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遗产的价值到底是多少,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是多少,参照离婚时的分割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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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在继承案件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法院通常不处理,但是也有例外,我们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谁来继承;办理房产证后,房屋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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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在处理继承纠纷时,要考虑一些隐性成本,比如房屋过户的税费由谁来承担,比如得到房屋补偿款的一方要缴纳的税费由谁承担,律师要提醒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书面明确约定。
09
第九、遗产中是否要承担债务,必须进行区分债务的性质——是属于被继承人和配偶的共同债务?还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或其配偶的个人债务?以此最终确定被继承人应偿还的份额是多少。
10
第十、遗嘱见证人必须见证整个过程,否则无效。而且见证人必须是纯粹的见证,不能帮助或辅助立遗嘱,比如说打印遗嘱中,见证人不应当操作电脑帮忙打印,否则遗嘱无效。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不应当引导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一问一答之类的,否则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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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颖珺律师是一位具有心理学背景的资深律师,她将带领律师朋友探寻最实用的心理学知识和技术。相信律师朋友在阅读后定能有所收获,将更加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手的心理,在工作中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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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李颖珺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李 羚
审定 |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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