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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 被“副县长”诈骗来告工商局,任性后的悲凉

2018-02-12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当时该公司接待人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聂圣武,他向我介绍说:他是本省贵德县原副县长。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近年来,企业将登记机关请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胜败兼有。每一次我们坐上被告席,都说明工作中确实可能存在问题或者风险。败诉案例可能是疏忽大意,可能是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一记记的警钟,听在耳里,看在眼里,响在心头。胜诉时,其为何能够胜诉?是因为什么原因?希望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能够谨记在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因此,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精选了企业登记相关系列司法案例并加以点评。

本期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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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诉称:

原告一生务农、饱经苍桑,配偶叶秀敏年73岁。2011年原告投奔儿女,从东北黑龙江尚志市元宝镇元宝村来西宁市市落户。来前把老家的房屋、土地等变卖一空,欲在本市安家落户购置房屋,但因当时房价过高未买。直至2014年10月经人介绍,到了翠南路增鑫投资管理公司。

当时该公司接待人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聂圣武,他向我介绍说:他是本省贵德县原副县长,现因退休,开个投资公司,我们投资的项目已经去两个人考查过,一点问题都没有,我是共产党员县级老干部决不会骗人。你们要相信党和政府,现在给我们好政策,要我们致富,千万别错过这一好机会,同时又拿出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一切证明。

由于他的花言巧语又因工商部门和国家的税务机关的一切合法的证明,我们先后投资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哪知这一切全是大骗局,谁知该公司开业不到百日便人去楼空,合法的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营业执照也与事实不符,执照上注册的五仟万元人民币就是个虚拟数字。

当今社会形形色色的各式各样骗子充斥着社会各个角落,我们七八十岁的老年人只相信党和政府,其他一概不信,但这次上大当又恰恰是被告个别办事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条,不负责任的乱作为以致我倾家荡产。原告两口七十多岁的人现只能以拾废品为生。

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因行政违法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青海省工商局辩称

我局依法做出的准予登记决定合法有效,对增鑫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我局在公司登记中履行了法定职责,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告因增鑫公司设立登记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3

法院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不需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进行核实。

被告青海增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维护。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

巍评

从本案判决中,小助手想说的是:

《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明确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了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也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因此,登记机关可以在准入环节不审查公司设立的真假。但后续的监管环节呢?轻准入做到了,重监管还在千里之外徘徊,市场监管不容一刻空白,期望守护市场秩序的诸多部门能够勠力同心,做好群众的保护神。

老百姓是诈骗案件的受害者,诈骗分子也很可恶,但群众自身不懂法律而盲目投资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登记机关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很好的保护了自己,没有成为败诉方,值得学习借鉴。

而作为七十多岁的受害者,穷尽一生省吃俭用攒下27万元,被诈骗分子洗劫一空,以捡垃圾、拾废品为生,这是社会正常现象吗?工商局无责,那难道就没有人应该为此负责吗?

如果老夫妻申冤无路,而且此类事件还在各地陆续上演,那就应当有人出来为此承担责任。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希望监管部门能够主动站出来,为百姓撑起一片蓝天,而不是等出了大事追责的时候拼命推卸,或者舆情汹涌后才想起来搞运动式监管。

请读者注意:司法案例仅作为登记工作的学习参考,并不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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