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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个体户升级企业,经营者却称不知情,法院这样判

2018-02-14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个体网吧转型升级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刘某却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登记。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近年来,企业将登记机关请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胜败兼有。每一次我们坐上被告席,都说明工作中确实可能存在问题或者风险。败诉案例可能是疏忽大意,可能是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一记记的警钟,听在耳里,看在眼里,响在心头。胜诉时,其为何能够胜诉?是因为什么原因?希望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能够谨记在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因此,小助手精选了企业登记相关系列司法案例。

本期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1

案由


原告刘焱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第三人蒋士孝工商管理行政撤销。

2

原告诉称

2005年7月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长春市南关区吉福优网苑”,2007年6月20日已转让给蒋士孝。

2010年7月在原告不知情且未签字的情况下,蒋士孝以原告名义向被告申请设立为“长春市南关区吉福优网吧”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核准颁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告认为,蒋士孝冒用原告名义设立企业及被告没有依法进行核准登记的事实,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登记。

3

被告辩称

原告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让协议违法、无效。

我局对以原告名义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过程符合法定形式的,程序合法有效。

(编者注:此段为判决书原文,推测是说转型升级登记符合法定形式的意思)

在工商户升级企业时蒋士孝递交了有刘焱签名的相关材料,我局进行形式审查是有依据的,也是基于相关申请,文化等行政许可部门前置审批后才能办理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故请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工商注册行政行为。

4

法院意见

被告为长春市南关区吉福优网苑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是依据吉文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网吧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办理的。

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密不可分,是只有人身性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三人蒋士孝持原告的各种有效证件到被告处办理,虽然在办理升级时不是原告本人签字,但均凭原告的各种有效证件,且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时也明确了:

2、乙方(第三人蒋士孝)要积极办理手续中‘法人’和‘网吧名称’的变更;

3、乙方在办理手续变更时,甲方给予配合。‘法人’未变更前,甲方(原告刘焱)应为乙方提供网吧手续年检所需的有效证件。

所以现无证据证明“网吧升级”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为原告办理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并无不当。

5

巍评

从本案判决可以看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

1、个体工商户不可转让。

2、第三人蒋某以虚假签字的文书骗取登记。

3、登记文书中有刘某证件,判定其知情,登记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审过程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二审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依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可以转让,但二审法院以非本案内容为由未做认定,说明民事纠纷是否解决,结果如何,并未影响到行政案件的审判。

另外,判决书引用部分语法、标点等不甚通顺,可能影响阅读。为尊重司法机关,笔者对关键部分不做调整。

请读者注意:司法案例仅作为登记工作的学习参考,并不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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