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龙湾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来了!
受疫情影响,为切实做好温州市龙湾区2021年度公租房实物分配摇号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1号)、《温州市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21〕49号)及市、区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现调整温州市龙湾区2021年度公租房实物分房摇号选房方案并公告如下:
一、配售房源情况
2021年度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总共266套,现房17套,期房249套,建筑面积40-70平方米。
(一)现房房源分布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住宅区3、6组团,鹿城区九山C地块(复兴大厦)共计17套。
(二)期房房源分布(待装修)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住宅区4组团249套。
(三)房源的位置、面积等信息见附表。(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表内容)
二、配租对象
截止2021年5月20日,经龙湾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在保家庭已预登记的,且摇号前一天仍符合龙湾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在保家庭。
三、配租方式
由于本次配租房源大于申请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 3个类别设定摇号顺序。由公证处公开摇号并按批次进行定位认租的方式,进行人房配对配租。预分配房源以通知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后计算租金,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四、保障面积标准
(一)无房家庭保障面积按保障人口计,1人户应保障面积为18平方米, 2人户应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以此类推,以实际定位房源面积为准。
(二)有房家庭,给予保障的面积,按照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核定,差额部分面积少于5平方米的不列入此次实物分配,仍以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
(三)如果实际配租到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应保障面积5平方米(含)以下,视为已符合配租标准,不再予以货币补差。如果其实际配租到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应保障面积5平方米以上,可按原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予以补足。
五、租金标准
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18〕37号)规定计算收取。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家庭承租期间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须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六、摇号选房方案
(一)公证摇号时间:2021年11月10日上午9:00
(二)分批选房时间:2021年11月16日
(三)公证摇号地址:温州市瓯江公证处
(四)分批选房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文化艺术中心
(五)摇号方式:由公证处组织监督下,采用电脑摇号方式分别对各批次申请人的选房顺序进行公开摇号,该电脑随机产生的顺序即为分批选房定位顺序,现场全程录像并进行公证。
(六)具体操作:本次公租房摇号活动全程均实行实名制。系统直接导入实物分配准入人员名单,采用不见面方式,按申请类别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摇号选房顺序完成之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发送摇号选房顺序结果给申请人。本次线下选房按三个批次分别进行。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委托书),根据产生的选房顺序号,按批次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线下选房现场。各批次具体选房时间以发送短信为准,申请人仅限本人进场。现场报名三次不到者按迟到者处理,迟到者迟到时间在选房尚未结束的,可放到最后参与选房,如出现两位及两位以上迟到者,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参与选房。选房结束时,申请人仍未到场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利。
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选房认租的,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受托人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参加选房。委托事宜须在2021年11月9日前可联系温州市瓯江公证处公证人员(联系人:林淼尧,联系电话:56579982)。如现场委托,受托人须为配偶(凭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凭户口本)。委托代理人行为视为全权委托授权,选房认购结果不可撤销。代理人选购房的,限代理人本人入场。
(七)选房认租。摇号产生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对后,进入选房等待区,代理人选房限代理人本人进入。各批次申请人均按照各自摇号的先后顺序排队进场,进场后须在3分钟内进行选房。申请人现场确定房源后,须及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确定该房源未被他人选中后,填写选房流转单,引导申请人签订《选房结果确认单》。
七、诚信管理
(一)对于已通过媒体、网站、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之一通知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人选房并签订《选房结果确认单》后,需再次进行入住前的资格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一周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选房结果确认单》,到第三方公租房运行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水电押金。申请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协议的,按《温州市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三)申请人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租房源,自腾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其他事宜
租赁管理、物业管理、退出管理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和《温州市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21〕49号)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和入住通知书中另行明确。
本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资料: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