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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内蒙古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间表出炉!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提出2020年至“十四五”前三年,重点改造2000年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十四五”后两年,重点改造2005年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到“十四五”末,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


2020年改造老旧小区1015个、13万户,实施完善类提升类试点示范项目14个、10673户。








改造内容






分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基础类主要包括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直接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消防、安防、道路、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路规整(入地)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等。


完善类主要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新建(改建)建筑节能改造、物业用房、充电设施、居民活动室、警务室、无障碍设施、健身器材、绿化美化、智能快件箱、加装电梯,以及小区内或周边绿化照明、停车场、文化休闲设施、体育锻炼场所、适老设施、电力增容等。


提升类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各盟市、旗县(市、区)在实际工作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多改、提升类积极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








主要任务






01
编制改造规划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的数量及小区户数、建筑面积、产权性质、建成时间、改造内容现状等基本情况,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各地区在紧抓中央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机遇的同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制定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盟市要于2020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下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02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力度。自治区组织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重点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倾斜。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发动居民采取据实分摊、让渡公共收益、使用(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自筹资金。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推动社会力量出资。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家政等社区服务业态,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认真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


03
加快审批进度

各地区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5月底前办理完毕当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所有手续。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04
抓好项目实施 确保质量安全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改造,牵头统筹协调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开展小区内以及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联动改造,切实将专营单位行业改造计划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有效对接、统筹推进。


各地区对房屋建筑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改造,必须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涉及到结构改造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相应设计和施工。


05
开展示范引领

为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自治区选择部分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完善提升类改造试点,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动员居民参与、项目生成、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成本、市场化参与、金融机构支持、项目推进、存量资源整合利用、长效管理等机制,自治区将给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2020年重点做好14个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06
加强后续管理

进一步明晰改造后居民用户终端外的供水、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类管网和设施产权,建立运营维护长效机制。加强已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


07
利用存量资源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片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统筹利用周边国有资产闲置房源、社区居委会闲置用房、闲置锅炉房等资源,增设养老等各类服务设施。利用小区内外存量土地和拆违腾退土地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以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格局。强化督导调度。建立健全年度改造计划进度月报制度,按月通报各盟市进展情况,指导做好年度改造计划任务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形成社会广泛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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