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辞官下海”需防“权力下海”
近年来,公众对“官员下海”现象的讨论主要聚焦于一个核心议题:如何对“下海官员”或者“官员下海”予以约束。应该说,在相关制度规范不健全、不透明的情况下,官员辞职从商有害无益。如何才能防止离职官员潜在的利益交换,确保人才的正常流动?关键在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给官员辞职后的“再就业”行为套上“笼头”,用严密的制度阻断离职官员的“权力余热”。
官员不是一般公民,什么时候可以辞职“下海”,辞职“下海”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是社会敏感且关注度高的问题。因此,在官员辞职“下海”问题上,绝不可放任自流、任性而为,尤其是对辞职“下海”欲进入企业任职的官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任免通知明确注明这个过程。这样,就可以让公众知道这个人的辞职是符合程序的,自然就能免除很多误会。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禁业限制,这是目前较为薄弱的环节。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官员辞职“下海”必须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规定。政府制定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经济补偿标准,必须通过听证会、网上讨论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必须向人民代表机关报告,经相应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防止“辞官下海”变成“借官生财”,需要探索建立官员离职公示制度,要求离职的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在所属政府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其履历、离职时间、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离职限制真正得到落实。必须将《公务员法》相关条款加以细化,可以要求公务员离职或退休后在企业任职在一定期限内向组织汇报或备案,甚至对于前政府官员担任高管的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时予以特别监督,或设立回避制度。离职官员违反离职禁止性规定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接受单位明知离职官员违反离职行为禁止规定、仍接受其任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暂停营业等行政处罚;存在权钱交易行为的,按《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在防范辞职官员的期权腐败问题上,不能总是寄望于他们个体的自觉,或者幻想以所谓的设限、隔离等手段,促使辞职公务员个个遵纪守法,必须从制度源头和政府本身来加以约束,打压企业聘任辞职官员的冲动。这也为那些不搞期权腐败的辞职官员提供一种有效回避,为其正名和摆脱官商瓜葛提供便利。这不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少数官员辞职后的财路,从而打消他们的辞职冲动;更需要切断某些“权与钱”之间的链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打破人情交易、钱权交易等潜规则。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让公权力运行更加公开透明。这样,即便官员离职或者退休,他们除了个人能力,并不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优势,其人脉资源无法直接兑换成商业利益。
我们有理由相信,真正的人才优化配置应该是人才在各行业之间顺畅流动,各得其所,而不能仅仅是官商之间的旋转门。当公务员失去了特权的质地,回归到了普通职业,当官员辞职不仅可以从商,也可以从事教师、作家、科研学者乃至农民等其他行业,当然其他行业的人也可以通过正当程序而选择从政,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正常的人才流动。
(摘自《组工文萃》2016年第一期)
稿件来源:《社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