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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纪委约谈,谈些啥 ——哪些情况纪委要找党员干部谈话

2016-07-11 丁谨之 领导文萃


4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文《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在网络引发热议。文章提到: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

王岐山同志曾指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其中第一种形态就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如何用好这一形态?谈话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说到纪委约谈,在老百姓眼里总是充满了神秘感。其实,纪委的谈话对象,并不一定都存在腐败问题。这些特殊谈话,有的是善意地拍拍肩膀、拉拉袖子,有的是任职的必经程序,有的是为党员干部提供解释说明的契机。

什么情况下纪委会找党员干部谈话?纪委谈话到底怎么谈?日前,记者采访了杭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听他为大家讲解。

1任前廉政谈话  新官上任“任前课”

受邀人:新任职干部

形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谈话内容: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分内之事。

当下,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多数廉政谈话的重要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干部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严三实”等,也是任前集体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为这类谈话压轴的一道程序,是参加谈话的新任干部签订《新任职领导人员廉洁承诺书》等文件,做出郑重承诺。

谈话实例:20157月中旬,杭州市纪委举行了一次新任市管领导干部集体谈话,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与200余名新任干部集体谈话,要求其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仅要严以律己,更要严管干部。

2教育提醒谈  话不良苗头提个醒

受邀人:各级党员干部都有可能收到谈话邀请

形式:个别谈话

谈话内容: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杭州市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身处特殊时期或面临敏感情形的,或位居腐败风险易发多发重点岗位等3大类10种具体情形,将被列为谈话教育对象。

谈话实例:20158月,建德市纪委工作人员等对市公安局陈某某进行教育提醒谈话,对其兼职违规取酬问题进行了核实与教育,要求其主动将兼职报酬上交至纪委廉政专用账户。

3信访谈话  举报问题说清楚

受邀人: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

形式:个别谈话

谈话内容:就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适当教育。

谈话实例:20162月,海盐县通元卫生院刘某某接到县纪委驻卫生计生局纪检组的信访谈话邀请。谈话中,纪检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其公车使用不规范问题进行核实,并对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4诫勉谈话  告诫劝勉促改正

受邀人: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

形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谈话内容:适用于谈话对象“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7种情形。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

谈话实例:20162月,宁波北仑区纪委收到举报件称,该区白峰镇司前村党支部书记金某存在收受他人财物行为。随后白峰镇纪委约请金某进行诫勉谈话,核实其收受他人4条香烟及海鲜礼包的违纪行为,对其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和严肃批评。

5谈话函询  问题线索及时清

受邀人: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

形式:发函请作说明、分管领导或处室领导与其谈话、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等。

谈话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主要用于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设立谈话函询这一线索处理环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谈话实例:20162月,湖州南浔区纪委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该区菱湖镇干部杨某存在接受老板请吃等问题。经调查,区纪委承办人员根据举报信上反映的问题,制作了《关于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同时,成立由区纪委常委任组长的谈话小组赴菱湖镇与杨某谈话,谈话中对杨某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提醒,要求其妥善处理政商关系。

6组织调查谈话   违纪嫌疑查分明

受邀人:有违纪嫌疑的党员干部

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谈话内容: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这是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就是坊间常说的“双规谈话”。

谈话实例:201510月,缙云县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约请王某进行组织调查谈话,核实其在担任县建设局副局长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多次收受下属单位、企业及违建户等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价值23.05万元的购物卡等礼品礼金。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6年第七期)

稿件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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