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7省份设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已有北京等19个省份出台了《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其中,北京、重庆、广东、四川在实施办法中,都增加了“容错机制”。
最近两年,各地“容错机制”密集出台,与如何调动改革者的干事积极性密切相关。
2014年1月,北京市两会时,来自王府井百货集团的刘冰代表建议,在规划改革时,应该建立“容错机制”,允许犯错误,使改革者敢于尝试、敢于承担风险。“有容错机制在,只要改革出于公心,又经历了必要的程序,改革者就会敢于尝试、敢于承担风险。”
在2015年就启动“容错机制”的浙江绍兴市,官媒曾发文《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解读称:“枪打出头鸟”,“领头羊”搞不好就会成为“替罪羊”。在这种时候,我们尤其需要激发干部的改革热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出头鸟”“领头羊”吃下“定心丸”。
2016年5月,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出台《瑞丽市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瑞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文科告诉新京报记者,“瑞丽市在发展时,一些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还不敢大胆探索,犹豫徘徊,放不开手脚干事创业,存在不敢担当和庸政懒政的突出问题,所以出台了这个《办法》”。“就是要消除干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后顾之忧,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
莫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为改革者创造环境,激发热情,这正是容错免责制度设立的初衷。
各省份出台的容错机制中,基本上都将“官员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符合5方面条件者可减责或免责: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除上述5条容错情形外,各地还有其他容错条款。
2006年,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其中提出,“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这是国内首次提出“容错机制”。此后,江苏泰州、浙江温州、浙江绍兴、广东佛山等地,纷纷出台容错免责规定。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最早在省级层面提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是广东省。
2016年1月18日,中央党校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讲到了干部队伍积极性问题。他说,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
为此,习近平提出了“三个区分”原则:
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这“三个区分”,即是北京市《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容错机制”的主要内容。2016年12月,广东省出台《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容错机制”,除了遵循“三个区分”原则外,还要遵循“两个尊重”——尊重广东历史、尊重广东省情。
“容错”由谁来认定?
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中,都明确“容错”的最终裁定权属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提出,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或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要做出认定反馈。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摘自《领导文萃》2017年9月下)
稿件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