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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诉讼大数据报告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8-25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崔丹萍、陈希

时间:2021年1月29日


前言

2021年是“离婚冷静期元年”,《民法典》为婚姻家庭领域带来了诸多变革——协议离婚程序、大额债务共签条款、家务劳动补偿、家事代理、抚养权归属等法律法规均有调整和改变。回望2020年,公众曾对“离婚冷静期”展开大型探讨、为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恶性事件义愤填膺、为疫情之下的婚姻家庭关系深入思索,作为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业务的律师团队,我们梳理了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的司法数据,力求以法律的视角、以婚姻家庭诉讼为基点,对过去一年的婚姻家庭变革予以复盘和总结。

2020年,互联网上公开的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共3627宗。具体到离婚纠纷,深圳地区一审、二审审结了共计2156宗案件。限于多数离婚案件均为不公开审理,且判决内容未在互联网上公开,我们结合大数据检索结论及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经验,为您客观呈现2020年深圳地区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数据分析,带您更加直观的走近深圳法院2020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特别说明:

1、本报告仅统计互联网公开的资料,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统计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

2、本次统计的数据来源于法律智能操作系统(https://www.alphalawyer.cn)及无讼检索平台。前述平台均为目前法律届较常使用的法律搜索案例库,平台数据主要来自对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index.html)等官方平台数据的抓取及整合。

3、文中所提及的2019年相关数据来源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2020年发布的《2019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大数据报告》,系2020年初在法律智能操作系统(https://www.alphalawyer.cn)及无讼检索平台的检索结果。可检索数据有限告的某些趋势性结论不具备很强的参考性,但仍希望以此报告为契机,让读者近距离了解婚姻家事案件的现状与发展。

一、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总体情况

以“2020年”“婚姻家庭纠纷”“深圳地区”作为检索条件,呈现深圳地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共3627宗。对比以往的统计数据,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数量2536宗;2015-2018年的婚姻家庭纠纷数量约1300-1500宗,疫情之下的2020年,深圳辖区内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并未减少,仍保持上升趋势。

(图1)

就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纠纷而言,检索到2020年深圳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共有2156宗,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的59.44%,相比于2019年的1569宗,增加了587宗,增长率37.41%。对比2019年之前的数据可以看到,深圳离婚纠纷案件数量,近几年来都在持续上涨。

(图2)

从本次检索的结果来看,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中,全文公开的仅947宗,占比26.11%,且多为裁定书或其他程序性文件,而非判决。2156宗离婚纠纷,全文公开的仅222宗,占比10.30%,一样是多为裁定书或其他程序性文件,其中全文公开判决的只有36宗。

(图3)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根据我团队的办案经验,以及历年来我团队所做的大数据报告统计,深圳地区离婚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结合我团队在与法院、民政局等部门非正式的交流来看,法院承办的案件数量实际远多于可检索数据

1、疫情,并未阻挡离婚的脚步

2020年初,疫情后的深圳市民政局,出现了离婚登记“一号难求”的局面(详见:原创|疫情后“报复性”离婚?这几个原因值得所有夫妻反思)。同样的,诉讼离婚的数量也迅猛增长。疫情期间的居家隔离,也许让美满的婚姻更加甜蜜,但也让原本有裂痕的婚姻加速解体。

2、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加强、案件内容不公开常态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婚姻家庭纠纷,尤其是离婚纠纷的审理,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生活细节及隐私,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庭审时,按照程序,法官会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要求不公开审理本案。在我团队在办案实践中,离婚案件或者其他涉“家”的案件,如无特殊情况,都会申请不公开审理。

根据2020年初我团队的检索数据,深圳地区2019年婚姻家庭纠纷共2536宗,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中公布的《深圳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共7032宗。从这个数据上看,可检索的数据仅仅占了深圳法院实际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的36%。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互联网的公示程度十分有限,这也体现了法律保护和尊重当事人隐私的措施不断加强。

(图4)

3、婚姻家庭纠纷耗时较长

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离婚纠纷,其财产类型多、财产数量较大、财产评估耗时较长,本身即加重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调查取证难度,导致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耗时加长,案件审理经历多次开庭、时间长达两三年甚至以上也是常有的。因此,2020年婚姻家庭纠纷数据的统计无法包含2018、2019、2020年尚未审结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这也是能检索的案件数量少于实际案件数量的原因之一。

4、除离婚纠纷外,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数量上涨

深圳地区2020年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中,有离婚纠纷2156宗。那么,另外1471宗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暂且将除离婚纠纷外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称作“其他婚姻家庭纠纷”),相比于2019年967宗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增幅52.12%,涨势明显。

除离婚纠纷外,婚姻家庭案由中还包含哪些纠纷?通常来讲,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探望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扶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等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2020年,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量最大的分别是离婚后财产纠纷407宗、抚养纠纷393宗。可见,与离婚纠纷一样,深圳地区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多、增长快;深圳人的婚姻纠纷,财产争议比重大、抚养权争取意识强。

(图5)

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样态更为多元,我们认为离不开以下背景原因:

首先,诉讼观念的持续转变。

“诉讼”并不是“丢人”或者“可耻”的事情。“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逐渐祛魅,趋于常态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诉讼作为彻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工具和方式之一。

其次,案件公开方式改变。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在2019年以前所公开的案件数据,会包含案件名称和相关的裁判内容。在这种方式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完全无法被检索到。自2019年以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有很多案件以仅公开了案件名称而未公开裁判文书具体内容的方式进行了数据呈现,在此种公开方式下,部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在数据上有所呈现了,能够被检索到的案例数量自然所有提升。

再次,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

民政部门尚未发布2020年离婚率的相关数据,但国家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2019年,离婚率已从2.8‰上升至3.4‰。离婚率数据趋势持续上涨。从这个方面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上涨,也是可以预见的。

最后,婚姻的法律观念逐步增强。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未决问题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不是谁更有钱,谁就有孩子的抚养权”,随着对于婚姻法律观念的更深入理解,大众对于权利的争取也更为积极和主动。同时,在我团队经办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签署婚前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婚姻类非诉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多。作为律师,我们意识到,公众普遍对于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问题不再回避,对于婚姻财产分配的期望和安排更加明确。这与深圳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与自我财产的保护意识提升有关,更与现代人对于婚姻这一法律形式的理解密不可分。

二、2020年,南山法院的家事法官最忙......

在检索到的2020年深圳市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数量最多,高达776宗,占全市案件数量的21.4%,相当于南山区法院的法官们平均每个工作日审结婚姻家事案件3.09件。

(图6)

仅就离婚纠纷来看,2020年深圳市共计审结2156宗离婚纠纷,各法院审理的数量分别为1宗到444宗不等。其中,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审结案件数量总数444宗位居榜首,龙华区人民法院以审结441宗位列第二,2019年审理离婚案件最多的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审结402宗位列第三。其他三个区的案件审结数量均在400-450宗的区间之内,相差不算太大;但跟去年相比,均明显增多。

(图7)

同时,我们注意到,202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审结离婚纠纷231宗。不考虑因管辖异议上诉、执行等因素,从现有的数据看,2020年离婚纠纷的上诉率为10.71%,与2019年的上诉率将近20%相比,有不小的回落。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2020年深圳各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布,与去年相比,有较大区别。领跑案件数量榜单的,已由去年的龙岗区人民法院变为今年的南山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数量由去年的50件暴增至今年的441件,从区域排名第七升至区域排名第二;坪山区法院离婚纠纷数量也有一定上浮。

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动态,也可以窥见深圳这个大都市的发展与变化。比如,一方面,区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较多的法院区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该区人口数量较多、法律观念较为靠前。如上市公司最为集中、GDP体量最大、集合了不少高科技人才的南山区,相比于其他区域,有更多的人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告别婚姻。

三、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最关注什么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等。2020年深圳地区审结的3627宗婚姻家庭纠纷中,审理数量位列前三位的案由分布是:离婚纠纷2156宗,占比59.44%,与去年比例趋同;离婚后财产纠纷407宗,占比11.22%,也与去年数据差距不大;抚养纠纷393宗,占比18.23%,对比去年12.42%的数据,有较大涨幅。

(图8)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2020年,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合计占据所有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的81.50%,仍然是该类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案件,也反映了当下大家对于婚姻家庭最重视、最关注的焦点。同时,抚养纠纷的案件数量,以及抚养权纠纷所占婚姻家庭纠纷比重均有上涨,折射出深圳人对于孩子抚养的争取与努力。

四、离婚纠纷,审理结果如何?

(一)判决离婚

经检索,2020年深圳地区共计审结1707宗离婚纠纷一审案件,最后做出判决的共591宗。而在这591份一审判决书中,公示判决全文的仅21份,占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总数的3.55%,数量微小。

(图9)

在21份能够查看全文的离婚判决中,判决不准予离婚的10宗,准予离婚的案件有11宗,两者数量基本持平。在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多数为双方同意离婚,或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此外,还有一例显示是被告失踪、失联多年,夫妻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在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理由多数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挽回婚姻的相应表现及行动。

(图10)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1、一方不同意离婚,这婚就离不成吗?

在判决公开的案件中,对比不准予离婚10宗、准予离婚11宗的判决内容,我们发现,初次起诉离婚时,如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将被判决不准予离婚。那么,司法惯例是否绝对如此?

因本次检索的样本较小,无法以现有数据得出一个完全准确结论。但根据我团队以往的办案经验,初次起诉离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但能够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离婚的情形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在本次检索到的案例中,也有一例这类的案例:原告举证证明了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犯有重婚罪,法院基于该事实判决准予离婚,且支持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民法典》关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双方都“同意”离婚,是否一定会判离?

本次检索到的其中一个案例,法官在判决中写到“原、被告双方已于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共同购买位于**市**区房产,足以证明原、被告仍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并没有真正离婚的意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这一案件中,原被告虽曾签署过《离婚协议》,且被告在当庭亦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仍因双方的共同买房行为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准予离婚。此前亦曾有判例显示,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原、被告意气用事,尚未达到离婚的情形,最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终极标准,为审判者释放了一定的裁量空间。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在实践中终归少见,但这样的判决,也展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情。

(二)调解结案

据统计,2020年深圳审结的1707宗离婚纠纷一审案件中,有570宗最终以调解结案,占审结案件比例的33.39%。

(图11)

检索过程中,我们发现,即便在570宗案件里,有7宗案件的调解书显示“公开全文”,其具体调解内容也较多详见调解协议,而非直接将调解协议披露。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限于非公开披露的原因,关于离婚纠纷的调解内容,我们无法基于数据得出结论。但通常来讲,调解协议的内容除“自愿离婚”之外,会将子女抚养、婚内所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全面的约定,以彻底解决离婚相关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判决书,调解书在财产分割上可以做到更为灵活。如,深圳地区多见的小产权房,法官在裁判时可能会基于产权及产权利益的法律规定尚不明晰而暂不处理,但在调解中,原、被告双方却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对于小产权房的权益进行约定。

从现有可检索的数据来看,33.39%的调解率已然不小。结合实践经验,真实的调解率应高于这一数据。调解,早已成为离婚案件常规的程序和重要的纷争解决方式。

对婚姻家庭纠纷而言,调解这一程序对案件的真正解决以及当事人关系的缓和做出了特有的贡献。相较于审判而言,调解这一形式本身更为温和,在深圳尤为甚之。比如,离婚案件常常涉及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为最大程度的降低婚姻解体对孩子的伤害,当事人可申请专业的心理辅导专家对孩子的情绪进行疏导。这一程序,在深圳的各个法院基本都有设置。

同时,离婚纠纷的调解有法可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非常明确,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离婚纠纷中,调解是贯穿诉前、诉中的各个环节的。深圳各法院均有配备专业的调解员,这些调解员多由退休法官、心理咨询师、专业律师等来担任。当事人如有调解意向,可随时提出申请。这也是家事审判改革深入落实的成果之一。

我团队在愈十年的办案过程中,协助过非常多的当事人完成调解工作。在调解经验上,也不乏自己创新的方式方法。一直以来,我团队致力于真正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致力于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共同养育了孩子的夫妻双方,以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

(三)撤诉

在一审离婚纠纷公开的190份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文书中,有89份是撤诉裁定。

(图12)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结合可检索的数据和我团队的实践经验,离婚纠纷的判决书公开率低,可能导致了撤诉裁定在检索数据中占比偏高。但不可否认的是,撤诉也是离婚案件非常常见的“结案”方式之一。

数据中无法显示当事人撤诉的时间节点,但就现实情况来说,立案后、开庭前、判决前,都是撤诉的高发时期。为什么会选择撤诉?某种程度上,诉讼会激发矛盾,亦会释放矛盾。我们善意地认为,在当事人充分考虑所有离婚相关事项,在诉讼中经历了种种考验和洗涤后,或者在以诉讼为契机,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沟通,更加直观地去面对婚姻、家庭以及自己的配偶后,让矛盾得以稀释,从而希望保留而非结束自己的婚姻,所以选择了撤诉。可能这也是离婚冷静期出台的原因之一吧。

五、离婚关键词,还是出轨和家暴吗?

在21份公示全文的离婚判决中,我们提取了最高频的9个关键词。分别是:“家暴”“分居”“不同意离婚”“感情破裂”“出轨”“赌博”“重婚”“未生育”“借贷”。其中,“分居”出现了9次,占比27.27%;“不同意离婚”和“感情破裂”均出现6次,占比分别为18.18%;“家暴”出现频率也非常高,占比15.15%

(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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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居”不等于分开居住

这一检索数据与去年一致,“分居”之所以多次出现,与感情发展和破裂的脉络本身相吻合,同时也契合法律关于判断婚姻是否破裂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法律也认可将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之一。

但是,是否分居,能够轻易判断吗?一些当事人认为,双方明显已经分住在两处,理所当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可对方当事人却说,两个分开居住是求学、工作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不属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这是法庭上非常常见的争端,也正因此,法院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并不多见。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是婚姻纠纷证明的难点,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共同考量,最终加以裁决。

2、反家暴,依旧任重道远

“家庭暴力”是2020的年度热词。家暴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存在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极端犯罪——四川拉姆案、山东方某洋被虐待致死案,揭开“家”背后的黑暗与罪恶。回看2017年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有约15%的夫妻因为家庭暴力而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团队2019年统计的婚姻大数据报告中,家暴情况也仍然严峻。办案过程中,家暴、冷暴力一直都是常见的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也是诉请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依据。

(图14)

反对家暴的第一步不是如何对抗、惩罚施暴者,而是“被看见”——首先承认、正视、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从这一角度来讲,家暴行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有着重要意义。我团队一直站在反对家暴的第一线,在办案、讲座、咨询、撰文中力求更多地普及法律知识,“能帮一个是一个”。(国际反家暴日|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不以离婚为终点

3、从数据上看,“出轨”“重婚”“赌博”“未生育”“借贷”等也仍是威胁婚姻的几大杀手。 

六、其他话题

(一)2020年,离婚率有再继续上涨吗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离婚率统计显示,2015-2019年,结婚率节节败退,离婚率高歌猛进。限于民政部2020年离婚数据的统计尚未发出,但从民政部公布的第三季度离婚率统计共267万对来看,对比去年同期的310.4万对,离婚率的趋势似乎有所下降。

(图15)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观点


2020年是比较特别的一年,年初的疫情让整个社会几近停摆。家庭,作为这个社会的最小组成单元,也共同经历了大风大浪。长达数月的居家隔离对于每个家庭、每段感情都有不同的含义和经历。2020年3月,民政局复工后,爆出民政部门的线上系统未来一个月的离婚预约号已满,网友质问,离婚率暴增了吗?这其中存在着疫情期间因限制人流、放号较少等原因,但却也无法忽略,疫情本身对于个体认知、婚姻感情的冲击。就我团队2020年所接待的离婚案件数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的实际情况来看,个体的离婚意愿,在2020,也并未减弱。

(二)2021年,诉讼离婚,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1、第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应判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增的条款,实际上是在诉讼离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上赋予了法定的离婚自由。此前,即便二次起诉离婚,仍有可能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这一条款出台之后,离婚之路,不再那么难以预测。当然,怎样的标准才算分居?请参考前文的提示情形。

2、诉讼中也有“离婚冷静期”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众所周知,那么诉讼中,是否也存在相应的冷静期?就今年1月我团队已开庭的案件来看,的确有法官会提出让当事人进行一定时间的冷静过程,但对于诉讼中的“冷静期”,我们认为,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回应与意见。

3、家务劳动补偿,已提上日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为长期从事家务劳动、协助另一方配偶工作的家庭主妇/夫们赋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权利获得更多的补偿与分配,代表主流价值对家务劳动者的承认、尊重、肯定。原创|从今天起,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了 

结语

当下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处于不断受到多方面价值观冲击却又顽强地发展出多元形态的碰撞阶段。一方面,很多人受到传统的思想禁锢,仍然难以接受“离婚”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可能会涉及人品、人身的评价;另一方面,尊重个人价值、自由、隐私的探讨与思考,已经在社会心理中不断孕育并生根发芽,也反映在当下的离婚主流思潮中,便是追求“自我的幸福”,而非“为他人而活”。在这样的历史节点,婚姻家庭审判也一定会在法律的平台之上,融入这个时代兼顾个体权利、家庭利益的多方考量。

2021年充满了变化。《民法典》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的到来,是否会真正降低离婚率?家务劳动补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是否将得到更完善的保障?法律来源于生活,来自于社会,每个人也都会在其行动中投射出自身的思考和内心表达。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我们整理2020年深圳地区婚姻家庭纠纷大数据报告的本意,也是希望能够为每一位个体提供参考,为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做出最贴切、最合适的决策。

2021,愿每一位读者心有所爱,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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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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