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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 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的应用

赵春燕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中不包括“夫妻共同遗嘱”,但民众对于设立这种遗嘱形式的呼声却很高。本文从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效力以及如何对这种遗嘱进行变更、撤销三个方面展开,为大家解答何为夫妻共同遗嘱。——小爱说说


众所周知,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这就意味着目前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六类遗嘱的共性在于订立遗嘱的主体只有一方当事人,即遗嘱的内容体现的是单个主体的意思表示。2019年我国专家学者在对上海、广东、海南、福建等十个省市民众开展“继承习惯”调研中发现,赞成设立夫妻共同遗嘱的被调查者人数占比高达七成半。由此可见,虽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规定,但人们对采用“夫妻共同遗嘱”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认可度越来越高。那么何为夫妻共同遗嘱呢?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所谓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合立遗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相比于单方遗嘱来说,共同遗嘱并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一定的特别之处。不少人为了处理遗产的方便,或者由于遗产的特殊性质,因此订立主体常常是家庭成员间。例如在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在同一份文件中约定:“若其中一人先去世,在世方即可承继他的遗产”。按遗嘱内容是否具有一致的意思进行划分,共同遗嘱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指的是当事人将多个内容上互相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而不作出相互有关联的处分。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内容具有关联性,遗产的处分以及对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是双方合意之后决定的。实践中所认可的夫妻共同遗嘱特指就是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这种真正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可详细分为四种类型: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相互加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以及相关型共同遗嘱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一)生效要件夫妻共同遗嘱存在的前提在于其是否被法律认可,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数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因此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只要符合民法典中关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及继承编中的相关内容,即可构成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首先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双方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彼此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其次订立双方均需具有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遗嘱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为之。同时意志上相互牵连,一方在变更及撤销共同遗嘱时受到另一方意思表示的限制;并且遗嘱之内容亦需具有相关性和关联性,涉及财产范围既包含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且需经二人合意之后将两人的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处分。 (二)与代书遗嘱的区别实务中,由夫妻一方执笔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常有发生。对于这一问题,有些法院认为这属于非执笔人的代书遗嘱,但因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表现形式,从而认定遗嘱无效;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要能证明遗嘱确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遗嘱有效。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若遗嘱中所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尽管有些共同遗嘱,形式上由一方所书写,但该遗嘱上只要有双方的签字认可,且彼此系夫妻关系,并且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而非一方为另一方的代书遗嘱。(三)生效时间在一般遗嘱中,遗嘱的生效时间与立遗嘱人的死亡时间相对应,立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继承开始。但是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像一般遗嘱一样。夫妻共同遗嘱虽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而夫妻双方同时去世使双方合立的遗嘱同时生效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不能仅仅简单地按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往往不同。1、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此种遗嘱中夫妻二人分别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故生效时间往往争议不大,即在一方去世之后,遗嘱就认定为生效。例如甲乙订立相互型夫妻共同遗嘱,若甲先于乙去世,则夫妻共同遗嘱中关于甲的遗嘱部分生效,甲所遗留下来的财产由乙继承,但此时因乙在遗嘱中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为甲,而甲此时已去世,那么关于乙的遗产继承部分将失效。2、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此种遗嘱的生效时间,不同的学者观点各不相一。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遗嘱人均死亡后遗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有的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去世后,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即生效,而此时并不发生实质意义上的继承,需立遗嘱双方当事人均去世后才可进行遗产的分割与继承。笔者认为,立遗嘱一方去世后,遗嘱便发生实质意义上的继承。若遗产不宜分割或者与夫妻一方共有,继承开始后,该遗产由继承人与生存方共有。在立遗嘱人均死亡后,该继承人享有遗产的独立所有权。3、相互加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此种遗嘱的生效时间普遍认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方去世后,涉及去世方的遗嘱内容生效,该部分遗产由在世方配偶继承。第二个阶段则为立遗嘱人均去世后,该遗嘱全部生效,遗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人继承4、相关型夫妻共同遗嘱此种遗嘱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往往互为条件,因此一方去世后,该去世方的遗嘱便发生法律效力。通常设立此种形式的遗嘱以重组家庭居多,故若一方的遗嘱生效后则在世方子女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为了利益的平衡,对另一方未生效的遗嘱效力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定。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在生活中,尤其是一方丧偶之后,在世方可能会因对遗嘱拟定中的继承人产生不满,希望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夫妻遗嘱的内容存在着制约性和牵连性,一方的意思表示以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任意更改、撤销遗嘱的内容,可能完全违背了另一方订立遗嘱时的意志。根据司法部在2000年3月24日发出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夫妻共同遗嘱中都会明确约定遗嘱变更、撤销的条件,因此,关于共同遗嘱变更或撤销可分为可变更、撤销阶段和不可任意变更、撤销阶段。(一)可变更、撤销阶段订立遗嘱的双方均在世时,若发生客观形势的变更,而导致夫妻二人改变订立遗嘱的初衷,想要变更或撤销遗嘱内容,依据遗嘱的原则,只要变更、撤销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双方均具有处分权(二)不可任意变更、撤销阶段若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可变更、撤销夫妻共同遗嘱的内容,则需区分不同形式的遗嘱进行分析。1、互相型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此种遗嘱因为夫妻二人互相指定对方为遗产继承人,一方去世后,所涉及遗嘱部分予以生效。在世一方在未放弃遗嘱利益时,可主张继承权。若在世一方要求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则视为放弃继承权,此时共同遗嘱内容失效,遗嘱所涉财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2、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笔者认为此种形式的遗嘱,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夫妻双方订立遗嘱时的自由意志及在世方的合法利益,若因遗嘱中指定遗产继承人在一方死亡获得了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后,便不再继续赡养在世一方的老人,若不撤销遗嘱内容,会使在世一方利益受损或生活发生困难,在世一方可对遗嘱未生效的部分进行撤销,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处分财产。3、相互加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此种形式的遗嘱较为复杂,其内容涉及在世方和第三人的利益。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在世一方继承了去世方的遗产,此时夫妻共同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首先由在世一方全部继承。按照去世方订立遗嘱时的意愿,双方均去世后,此部分遗产最终归属于指定的第三人。故在世一方撤销遗嘱时,效力不得及于遗嘱中已生效部分。4、相关型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此种形式的遗嘱相比于其他三种夫妻共同遗嘱而言,关联性更强,并且遗嘱生效的前提包含了死因行为。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获得遗嘱利益,此时赋予在世方撤销权,则夫妻共同遗嘱会丧失订立时的初衷,去世一方生前所期待的结果将无法实现。故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在相关型夫妻共同遗嘱中立遗嘱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即只有在发生了订立遗嘱时双方约定的遗嘱撤销事由时,在世方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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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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