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规下个税工资及社保基数调整方案暨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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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新规定
二、以前年度少交社保不予追溯
三、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四、工资性收入组成
五、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一、社保新规定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收取,税务系统负责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掌握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职员计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国家对于社保征收趋于严格,以前税务部门要获取社保信息和个税比对,须从社保局系统共享信息,有一点的滞后,“金三系统”能匹配出个人所得税基数与社保缴纳基数的差异,对少缴、漏缴和虚假工资企业敲起警钟,少缴、漏缴、虚假申报社保费用将面临与少缴、漏缴税款相同的税务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社保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行业内普遍存在不交社保费用、低于工资收入基数少交社保费用情况,社保费用征收漏洞极大,据统计,严格按工资收入基数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不到全部企业的25%,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社保新政出台后,社保费用征收在税务稽查严密监控下,不交社保或不按工资收入基数缴纳社保费用,变得十分困难,也存在巨大风险,社保新政出台后,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稽查漏缴、少缴情况,这对严格按工资基数缴纳社保的企业显示出公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二、以前年度少交社保不予追溯
社保新政出台后,引起国内企业一片恐慌,人人自危,甚至出现补缴社保费导致企业破产的传闻,为此国务院发声“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也就是说以前年度少交漏缴社保既往不咎,政策自2019年正式实施。
三、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目前社保缴费基数主要依据员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以深圳为例,相关的用人单位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最低数为2200元,最高数为上年全市员工平均工资8348元薪酬的300%(即25044元);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数为上年全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即5009元),最高数为上年全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依据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3%交纳养老保险,按6%缴纳医疗保险费;员工个人承担8%养老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
四、工资性收入组成
工资性收入组成主要为: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列入工资收入的范围主要如下: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五、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社保征收机关调整大限将至,大多数企业采取了应对措施,大抵做法为降低个税基数,操作上先将社保基数与个税基数调整一致,再关注税务部门动向,这种方案或许在短期内能减轻企业负担,但仅是图一时之快,未能实质性解决问题,而且还蕴藏巨大税务风险。
从社保基数构成的工资收入基数入手,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社保基数调整方案:
1、对于新入职员工按试用期工资标准为社保缴费基数,老员工按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也可以年底先解除一部分员工劳动合同,重新入职或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确定工资标准,社保基数维持一年不变,操作过程应充分做好员工解释工作,特别是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引发的劳动纠纷。
2、拆分工资性收入,增加福利费、差旅费补助、误餐补助、劳保用品非工资性收入比例、对私车公用等自带设备工作职工支付补偿费用等。
3、变工资性收入为公积金收入,将原属于工资收入一部分改成公积金,按目前公积金缴纳政策,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高于按上年度平均员工工资3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不高于5倍标准),按5%-12%缴纳,因而公积金性质的工资收入可以达到5009元,同样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抵扣项目。
4、与员工协商,由员工承担一部分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对月工资收入超过社保缴费最高基数25000元的员工(个税税率为25%,社保及医疗个人缴费约2000元,单位缴费4500元),可扣减个人所得税金额约500元,冲抵单位社保缴费金额,操作中应同时避免公积金提取及员工个税增加引起的争议。
5、将企业部分业务打包租赁给个人承包,按一定标准支付承租人收入提成及风险性补偿收入。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收入与劳务报酬合并征税,对于个人既有工资又有劳务费进行设计,参照社保征收比例,适当减少工资性收入比例,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一部分工资较高员工划分为社保缴费平均工资及股东分红,合伙企业股东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社保单位及个人合计数有所降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税收优惠地税筹实务系列(四)—新个税法下税收优惠地载体应用暨高收入群体个税筹划》一文中提到过让高管当网红以实现少缴个税的做法,假设将工资调整为代言费、特许权使用费,对于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居间费、咨询费、财务顾问费等大额费用可以通过在税收优惠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直接取得收入,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前提下将综合税率控制在5%-9%之间(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自然人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全部税费)。备注: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1月13日、1月16日先后发布的《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攻略(上)》、《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攻略(下)》两篇文章。
7、劳务外包或灵活用工形式:(1)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因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构成法律上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分流非全日制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以外向提供劳动派遣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也可以分流一部分员工作为临时用工、农民工、试用员工、见习期员工等,当然这部分员工主要为保安、保洁等基层员工,而且对社保缴纳没有硬性要求,同时对临时用工及未缴社保人员比例予以控制。
总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以上方案,选择合适的社保费用缴纳方式,但不能照搬或全部加以运用,尤其是不能突破合法合规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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