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企业清算(基础篇)
一、案例
某商贸企业由A公司和B个人于2015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和B公司各占50%;2016年12月1日停止经营,开始注销清算,于2017年4月30清算结束。
2016年12月1日资产的计税基础200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5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5万元,未分配利润45万元,可弥补亏损0.9万元。该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210万元,债务清理实际偿还45万元。企业的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1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0.5万元,支付职工法定补偿金0.6万元。
(一)程序
1、请问该企业应如何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即2017年1月29日以前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即2017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3、企业进入清算期,但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如何申报?
如果实质进入清算期,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则不视同进入清算期,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若该企业2017年5月16日报送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且有清算税款应如何处理?
应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1日的滞纳金。
5、企业如何填写清算申报表的清算期间?
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即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
(二)计算
1、该企业清算所得为( )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 )万元
解: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可弥补亏损
清算所得=210-200-1-0.5+5-0.9=12.6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15万元。
2、清算企业能够向投资人分配的剩余资产是( )万元
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剩余资产=210-1-0.6-0.5-3.15-45=159.75万元。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的区别:
清算所得是清算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减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理解:工资等已包含在成本费用中,所以不减。
剩余资产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实际资产,它不考虑:资产、债务的原计税基础和弥补亏损,要减去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和清算所得税。理解:资产可变现价值减去清算中付出的货币资金。
3、A公司分回财产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解: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A公司分回财产=159.75*50%=79.88万元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50*50%=25万元,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东A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分回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79.88-25-50=4.88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22万元。
4、B个人分回财产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B分回财产=159.75*50%=79.88万元
股息所得=50*50%=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20%=5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79.88-25-50=4.8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88*20%=0.98万元;
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98=5.98万元。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含的公式
(一)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1、应补(退)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2、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5%
4、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二)剩余财产的计算
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额-其他债务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