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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股权转让(第二版)

2017-04-16 严颖 小颖言税

一、股权转让的筹划

甲公司于2013年8月以450万货币资金与乙公司投资成立了丙公司,甲公司占30%的股权,后因甲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拟于2015年3月终止对丙公司的投资。终止投资时,丙公司资产5000万,负债1000万,所有者权益4000万(实收资本1500,盈余公积1000,未分配利润1500)。 

甲公司终止投资有四种初步方案:

1、股权转让方案,以1200万价格转让丙的股权;

2、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收回450万,然后以750万价格转让丙公司的股权;

3、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先用625万盈余公积和1500万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之后甲公司以1200万的价格转让股权;

4、撤资方案:从丙公司撤资,收回货币资金1200万元。

比较四种方案的转让所得,并进行分析。

解:

(一)计算转让所得

方案一:股权转让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750万

方案二: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

投资成本450万,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30%=450万,股权转让价格750万

股权转让所得=750-450=300万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转增资本,盈余公积金转资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即盈余公积不得小于1500*25%=375万,可转增1500+1000-375=2125万,甲转增2125*30%=637.5万。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相当于向甲分配股息红利637.5万元,之后甲公司用637.5万元增加权益性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因此转增资本时甲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投资成本增加637.5万。

股权转让所得=1200-(450+637.5)=112.5万

方案四:撤资方案,甲公司投资450万元,收回12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撤资分得资金-投资计税成本-股息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200-450-(1000+1500)*30%=1200-450-750=0

(二)案例分析

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方案>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撤资方案。

差异原因取决于享受免税待遇的多少,股权转让方案,未能享受到免税待遇;先分配后转让股权方案,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了免税待遇;撤资方案享受免税待遇最彻底,未分配利润、全部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注意:

1、上述方案,除了股权转让方案以外的方案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支持。

2、上述筹划仅适用于法人股东持股,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持股。


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债务豁免

股权转让时,可能会签订诸如“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老股东承担,与新股东无关”的合同条款,容易产生纳税争议。因为就税务执法而言,为尽量避免自由裁量等人为主观因素对税收的影响,要按照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对涉税事项进行定性,并依此进行税务处理,往往是形式重于实质。举几个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债务豁免的例子:

(一)母公司豁免子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将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收入2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1000万元,转让时M公司帐上应付帐款—甲公司400万元。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上承诺放弃对M公司的债权。

形式上: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M公司原欠甲公司400万,以后不用偿付,应确认营业外收入400万。

实质上:这笔股权转让甲公司成本是1000万,收入2000万,原来应收款400万不要了,实质是挣了600万,应按600万交,而不是按1000万交。

第一步修改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出售债权合同,将债权400万出售给乙公司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应收款—M公司 400

乙公司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M公司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M公司债权人变为新股东乙公司

第二步,签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收入由2000万改为1600万,甲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600-1000=600万。

二)母公司豁免子公司欠其他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将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收入2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1000万元,转让时M公司帐上应付帐款—丙公司400万元。双方约定M公司的原债权债务由老股东甲公司承担,与新股东无关。

形式上: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M公司原欠丙公司400万,现在由甲公司偿还,是接受捐赠,应确认营业外收入400万。

实质上:这笔股权转让甲公司成本是1000万,收入2000万,但将来要替M公司还债400万,实质是挣了600万。

第一步,修改股权转让协议:

1、签订债务置换协议

M欠丙公司的债务,由乙公司来还。

M公司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4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400

公司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M公司  400

      贷: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400

2、乙公司给甲公司400万,委托甲公司还款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借: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400

      贷: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400

3、甲公司收到400万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400

这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

第二步,签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收入由2000万改为1600万,甲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600-1000=600万。

(三)子公司豁免母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将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收入2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1000万元,转让时M公司帐上应收帐款—甲公司400万元。双方约定M公司豁免甲公司的债务。

形式上: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甲公司原欠M公司400万不用还,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应确认营业外收入400万。

实质上:甲公司收到了2000万,不用偿还的400万也是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400-1000=1400万。


三、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A企业为某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2016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A企业转增股本600万元。2016年7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A企业2016年1月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是否要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时A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如果转增资本的600万不是将股票溢价而是其他资本公积形成的,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

解: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A企业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免税,应股权转让所得=2000-1000=1000万元;

如果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当于先分配后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如果是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如果是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计税基础为1600万元,应确认转让所得2000-1600=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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