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84号(企业清算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发文日期:2009/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读国税函[2009]684号:企业清算所得税清算期和申报期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来讲,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企业清算期间和具体的申报缴纳时间。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中对清算期间有概括性的规定:清算期间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但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很难把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4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对企业清算所得税清算期和申报期予以明确。
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这里主要把握“整个” 清算期间的概念。整个清算期间是指无论清算跨度长短、中间是否停顿或出现其他情况都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无论实际清算期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并没有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照规定处罚。
四、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如果实质进入清算期,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则不视同进入清算期,企业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