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要点了解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修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凡人小站 Author 凡人李欣
2019年4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修订了四个条款,其中三个条款涉及公益性捐赠扣除事项。这是一次迟来的修订,早在2017年初《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订时,相关条款就应当被修订明确,但是直到今天才姗姗来迟。准确把握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凡人认为需要了解三个修订要点:
要点一:公益性捐赠事项扩围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不限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要点二:公益性社会组织扩围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不限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仅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四项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包括诸如依据《慈善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的非营利性组织。只要该“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具体为:
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是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三:适应《企业所得税法》修订
2017年2月24日,习主席签发第六十四号主席令,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姗姗来迟地体现了上述政策的调整意图,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明确规定: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附表:实施条例修订条款对比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9年4月)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 |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来源:凡人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