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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题学习(新增金融企业)

严颖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是资产损失的实体性文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该公告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现已废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自2018年12月28日实施。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第2项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原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第3项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原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适用什么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税前扣除,辅之于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等进行具体判断和确认。

(一)权责发生制是指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四)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任何以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六)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因此,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

三、“资产损失”的“资产”是如何定义的?

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25号公告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四、资产损失是如何分类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五、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换句话说,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一致起来,从而减少税会之间差异。另一方面是从会计信息披露角度考虑,会计关于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应当比税收宽松,如果会计上没有将其确认为损失,税收上就更不应当确认为损失。


六、追补后发生多缴税款或亏损如何处理?

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追补确认当年的税款,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只能在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当年进行抵扣。


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实行双向申报管理制度,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额等实际情况,25号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应上报总机构,再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八、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可以。


九、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根据25号公告,哪些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留存备查?哪些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留存备查?

(一)清单申报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专项申报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十一、为方便税务机关资产损失检查,企业应当做哪些准备?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十二、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如何分类?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十三、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几项损失?证据确认材料有哪些?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一)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三)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逾期三年以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十四、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各项损失的证据确认材料是什么?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一)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四)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六 )无形资产损失

1.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十五、投资损失包括哪些损失,各依据什么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一)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

以上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十六、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能否扣除?

答:准予扣除,原规定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十七、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十八、其他资产损失有哪些 ,是如何确认的?

  (一)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二)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三)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十九、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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