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税务:印花税8问8答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第七十八期)
1.印花税票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是否需要画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2.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的副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免纳印花税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如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3.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合同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法规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业务单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6.技术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7.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8.按规定应当缴纳印花税的技术服务合同包括哪些?
答: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