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与破产重整有关的税收政策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豁免的债权不作为重组收益的建议》(滨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现行支持破产重整的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与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离,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现行关于破产重整债务豁免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
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
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依法先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三、进一步推动破产涉税事项便利化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供给侧改革,促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我局联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便利化的意见(试行)》,并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在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欠缴滞纳金和罚款处理以及破产清算、重整、重组等不同情形下的税收政策享受等方面予以明确,为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