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税收专题学习
本文对总分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进行梳理,一共归纳了38问5个案例。
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十、汇总纳税企业应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二、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写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总机构填报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总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十五、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一)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计算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十六、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确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除了哪些情形?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企业职能部门什么情况下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指什么?
(一)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十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二十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内容各包括哪些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分支机构注销了怎么办?
(一)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二)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二十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非法人分支机构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六、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二十七、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二十八、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居民企业在同一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三十五、不需要就地预缴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些特殊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它们分别是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中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长江电力等以及铁路运输企业。
(二)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有: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十六、总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分公司是否也可以享受?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总机构具备享受资格,直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后分配给分支机构,就地缴纳即可。对于西部大开发这样的地区优惠,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的税率地区,具体办法是: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总分机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当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后再按分摊比例,分别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十七、什么情况下分公司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
只有一个分公司的名称,但是无法证明自己是分公司,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需要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来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分支机构
1.应预缴的增值税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条年度清算的规定(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6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解: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首先,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1000×50%=500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0×50%×20%=100万元
广东分公司1000×50%×80%=400万元
其次,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总机构500×25%=125万元
海南分公司100×15%=15万元
广东分公司400×15%=60万元
合计:125万元+15万元+60万元=200万元
最后,分摊就地缴纳的税额
总机构200×50%=100万元
海南分公司200×50%×20%=20万元
广东分公司200×50%×80%=80万元
因此,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A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在漳州市长泰县、漳浦县设有分公司。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7年在杭州增设分公司(简称杭州分公司)
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其次,杭州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3、同时,晋安区、马尾区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2017年公司数据
假设总分机构相同税率,计算过程如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长泰县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漳浦县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杭州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分配总额 200×50%=100万元
长泰县分公司=100×0.38=38万元;
漳浦县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杭州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案例四
天津市某居民企业分别在河北、山东和西部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A、B和C, C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在X国设立了境外分支机构D,总机构还设立了主体生产经营部门E,其账务能够不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2019年11月1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分支机构B进行撤销。2018年财务情况如下:
(一)填报案例——前三季度预缴处理
2019年第一季度,总机构确认当年分配比例
(二)填报案例——第四季度预缴
2019年第四季度,机构B撤销。总机构变更当年分配比例
2019年第四季度,该企业实际利润额为1000万元,计算过程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688=184.4
C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1701=85.05
E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4611=230.55
(2)计算该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500×25%=125
A应纳税额=184.4×25%=46.1
C应纳税额=85.05×15%=12.76
E应纳税额=230.55×25%=57.64
该企业应纳税额=125+46.1+12.76+57.64=241.5
(3)将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总分机构之间按照比例分摊
总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税额=241.5×25%=60.38
财政集中分配税额=241.5×25%=60.38
A分摊税额=241.5×50%×0.3688=44.53
C分摊税额=241.5×50%×0.1701=20.54
E分摊税额=241.5×50%×0.4611=55.68
(三)填报案例——2019年汇缴
假设前三季度未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万元。同时,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30万元。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情况: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800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0.3688=295.04
C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0.1701=136.08
E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50%×0.4611=368.88
2.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800×25%=200
A应纳税额=295.04×25%=73.76
C应纳税额=136.08×15%=20.41
E应纳税额=368.88×25%=92.22
企业应纳税额=200+73.76+20.41+92.22=386.39
减免所得税额=136.08×10%=13.61
3.A100000 主表(部分)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案例五
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和住宿业,乙酒店是其同一市内的分支机构。甲、乙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分别纳税(不同税号)。甲公司采购了一批酒店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给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这批货物要不要缴税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缴吗?
分析:
一、汇总纳税还是分开纳税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可见,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当分别纳税,汇总纳税需经批准。对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文件未作明确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
甲乙公司未实行统一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独立的固定业户,应当分别纳税,甲公司向乙公司移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
上述企业发生资产所有权属转移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