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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30708更新)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扣除的会计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系统、详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5〕119号,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发布了2015年版研发费用辅助账。自2016年1月1日实施(部分条款被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废止)。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了研发费用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范围和归集口径,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已失效)、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国科发火〔2018〕11号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国科火字〔2022〕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财税〔2018〕64号,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明确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已废止),从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并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第一条现已失效),在2021年10月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发布了2021版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已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长期化、制度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
二、权威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20230707)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20230625) 含视频: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20230421) 中国税务报:以研发费加计扣除为例解读“税收知识体系树”学习法 稽查局:该上市公司此部分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多列支研发费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案例 研发是个技术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技术活”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20230329)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20230329)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南(202206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享受?这篇文章告诉你(202208) 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要向制造业倾斜,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力度(2021年12月) 在延续制度性减税、落实已定缓税政策的同时,研究采取新的组合式、阶段性减税降费措施,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2021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举措解读(含视频)(2021年10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再加码!一组图了解政策要点(2021年9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回答了22个问题(2021年9月) 减税降费操作指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8月) 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2021年5月) 一文读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1年5月) 知识帖!九张图带你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2021年5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讲解”在线访谈(2021年4月)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1年4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再加力!一图了解政策要点(2021年4月) 国务院常务会定了!今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2021年3月) 绝大部分企业:预缴所得税只需填写一张主表(2021年3月)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一图读懂主要变化(2021年3月)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2021年3月) 关于取消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限制建议的答复(财税函〔2019〕30号)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2018年10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2018年1月)
财税〔2015〕119号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活动与科技活动
研发活动与软件开发活动 软件开发活动即使取得了软件著作权,也不一定是研发活动。只有当软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活动的界定时,才属于研发活动。
创意设计活动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并不代表创意设计活动属于研发活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16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