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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的技术需要“专精”的税务风控

小颖言税
2024-08-27
“专精”的技术需要“专精”的税务风控

5月26日,本报刊发了题为《“专精特新”企业:处理涉税事项“四字诀”》的报道,分享了一些“专精特新”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经验,引发读者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在走访调研“专精特新”企业时发现,一些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专精特新”企业,的确需要在税务风险管控上更加“专精”。
“专精特新”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承担培育上下游配套产业链的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在走访调研当地“专精特新”企业时发现,有的企业在与上下游企业衔接过程中忽视了涉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可能对后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点一:

接受异常(虚开)发票风险

2022年7月,常州市税务局收到上级推送的增值税异常发票处置任务,对包含“专精特新”企业A公司在内的相关纳税人,发送了风险提示信息。
A公司是紧固件制造企业,2021年根据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紧固件的配套垫圈。由于原供应商均无模具生产资质,A公司采购部门通过互联网电商渠道找到一家符合要求的外省模具加工单位。该模具加工单位派员送货上门,完成模具组装和调试后,要求现金收取货款15.7万元,A公司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入账。2022年6月,因模具加工单位走逃失联,且未缴纳相关税款,该发票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由于A公司无法与该模具加工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提供非现金转账凭证,不符合换开发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最终处理结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成本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专精特新”企业一般有较为成熟和稳定的上游供应商,但在拓展市场和开发新产品时,必然会引进新的上游供应商。在引入上游新供应商时,首先要防范的涉税风险即为收受发票风险,尤其要防范新供应商要求现金支付的情况,防止因收到异常发票或虚开发票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建议“专精特新”企业,严格审核新供应商的纳税信用资质。涉及重大业务决策的,最好事先实地考察,最大限度防范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风险点二:

以暂估成本税前扣除风险

2022年5月,常州市税务局对“专精特新”企业B公司开展风险应对。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B公司2020年度取得上游发票的金额,显著小于当年度营业成本,可能存在多结转营业成本的情况。
B公司是一家光伏连接器生产企业,受益于常州“新能源之都”建设规划,2017年—2019年经营业绩显著提升。为扩大生产规模,B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购入土地、建设新厂区。2020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下游客户回款周期拉长,B公司运营资金严重不足,拖欠某上游供应商2020年9月—12月货款470万元,直至2021年9月才支付完毕。该上游供应商在收取货款后,向其开具了发票。B公司财务人员在拖欠货款期间,根据物料入库单,按照暂估价值计入存货暂估科目并结转成本。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进行成本调整。经税务人员审核,B公司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7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
部分“专精特新”企业处在成长初期,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较多导致运营资金不足,拉长部分供应商的付款账期。如果供应商要求先付款后开发票,必然导致购入材料需要暂估入账,在涉及跨年度支付货款时,容易发生暂估成本未按要求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
建议“专精特新”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关注营业成本中是否包含暂估材料。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应发票,应先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发票后,再更正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汇算清缴前开展审计,依托外部专业力量防范此类风险。

风险点三:

超比例佣金支出风险

2022年10月,常州市税务局对“专精特新”企业C公司开展风险应对。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18年度—2020年度,C公司接受了多家单位开具的咨询服务发票,金额超过营业收入比重的15%。对此,企业财务总监解释称,C公司是环保检测设备生产企业,客户目标群体主要是各地环保管理部门和大学实验室。为开拓市场并提升客户满意度,C公司按省级行政区域划分,与当地合作单位签订独家委托服务协议,由其负责客户开发和售前服务,服务费约定为销售收入的15%~20%。
税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C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单位的客户走访记录、售前服务记录。经过多轮约谈调查,C公司最终承认,上述费用实际为销售佣金。原来,由于销售佣金总额超过了法定税前扣除比例,C公司将居间服务合同改为咨询服务合同。最终,C公司将超过销售收入5%部分的销售佣金进行纳税调整,补缴2018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并缴纳了滞纳金。
部分“专精特新”企业由于行业惯例等,需要支付较高比例的销售佣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一般企业销售佣金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为了多在税前扣除销售佣金,一些“专精特新”企业可能会通过变更合同内容和发票品名等方式实现形式上的合规。但是,由于实际业务和合同内容不一致,企业仍会因无法提供实际业务资料,被税务机关发现上述违规操作,很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纳税信用也可能受到影响。

风险点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专精特新”企业D公司是某新能源电池集团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生产车用电池支架。2023年4月,常州市税务局对D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销售业务中的60%,是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税务人员分析D公司开票信息后发现,每年12月,D公司会集中向其母公司开具一批零部件销售发票,但其他月份却从未有过零部件销售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也没体现未开票收入。
D公司财务人员自查后表示,这些零部件主要用于产品的售后维修。母公司会根据库存结余情况,向D公司发送动态订货通知。D公司发出零部件后,先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等到年末母公司发出结算指令后,统一向其开具发票。D公司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对发出零部件的收入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正申报。
“专精特新”企业通常具备成为行业领头羊的潜力,出于拓展业务范围的需求,往往会组建集团企业并实施大量关联交易。企业集团各成员间的关联交易,一般由集团管理层统一调配,可能出现以管理指令代替交易合同的情况。
与跨境关联交易不同,境内关联交易不需要进出口票据和报关单等外部监管单据。因此,在后续的涉税处理中,一旦出现交易和申报时点不一致,又缺乏合同佐证的情况,很有可能需要对未及时确认和申报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实务中,“专精特新”企业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应注重对合同等形式要件的管理。企业财务人员也要做好关联交易的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出现因合同缺失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交易时间错位的情况。

附:《“专精特新”企业:处理涉税事项“四字诀”》

“专精特新”企业,指符合研发投入占比等相应条件,被工信部门授予相应资质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普遍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是我国未来产业链的重要支撑,是强链补链的主力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已累计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万多家。

专利成果证书贴满了两面墙,企业自主研发的照明设备在展厅陈列,研发人员在实验室里忙于测试参数……这是5月19日,记者走进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看到的画面。在为期两周的“专精特新”企业调研采访中,这样的场景,记者看到了不少。通过调研20余家“专精特新”企业,记者发现,对“专精特新”企业来说,只有税务管理等基础工作做得扎实,优质创新之路才能走得更稳。


专:重点关注资质认定的专业门槛

对企业来说,通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一定的专业门槛。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毛杰说,如果把“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认定比作一次考试答题,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就好比我们提交的答卷。答非所问不行,答得太过简略也很难得高分。只有答案思路清晰、内容详实,最终的得分才会高。

“成为‘专精特新’企业,基本的条件必须满足。”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副总裁孔令文告诉记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设置了相应标准。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性条件,比如,企业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标准,应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2年以上等;另一部分是评分性指标,比如,根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相应获得0分~5分。这些指标中,涉税指标不少。尤其是研发费用投入总额和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基础性条件和评分性指标中都有涉及。“如果没有长远规划,企业很难一次性通过认定。”孔令文说。

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杜建平介绍,为了满足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的要求,在研发人员占比等评分性指标中尽可能多拿分,公司听取了财务负责人张海平的建议,加大了研发投入,连续两年研发费用超过1500万元,且连续3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10%以上,公司研发人员也从2020年的39人增加至2022年的82人,研发团队和顾问团队近百人,团队人员均为研究生学历,部分还取得了博士学位。2022年6月,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顺利拿到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证书。

标准符合了,认定环节的资料准备工作也很关键。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服务部副部长何凯主要负责贵安新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佐证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是一些企业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比如,一些建筑企业无法准确提供证明其主导产品在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方面取得实际成效的佐证资料,最终没有通过认定。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为了证明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影视舞台灯这一产品,满足专业化评价指标的相应要求,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提交了企业历年来获得的荣誉证书,而且在申报材料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产品曾使用于央视春晚、北京冬奥会”等表述,最终顺利通过认定。

精:做好日常涉税事项的精细管理

“专精特新”企业在科研创新领域的投入普遍较大,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专精特新”企业规模扩张快速,又多处在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在产业链发展中被寄予了强链、补链、延链的期望。这种情况下,如何从日常涉税工作管起,考验着“专精特新”企业的水平。

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源检测)总经理许锐杰告诉记者,成为“专精特新”企业后,各种政策奖励、奖金补贴等相应增多了。对于这些收入,贝源检测建立了相应的明细台账,并准确区分其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应进行后续税务处理。

讯猫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猫软件)则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各业务流程的涉税事项管理。公司负责人吴增峰告诉记者,为了更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讯猫软件将研发部门的支出单独核算,严格区分研发人员的研发活动内容和日常工作内容,实现研发费用可追溯、可归集、可展示,并制定了相应台账,做好备查资料的管理工作。

“如果企业日常涉税事项管理不精细,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副局长程筑玮、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万素林等多位税务干部均建议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税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入账审核有关制度,尤其是要特别关注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谨慎选择上下游合作伙伴,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核实对方是否具有开展正常业务必要的生产能力等,避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异常凭证。

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王凯建议“专精特新”企业,交易完成后,合规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特:统筹考虑股权投资等特殊业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数据,今年1月—4月,A股新上市企业中,“专精特新”企业占55.3%。科创板新上市企业中,67%为“专精特新”企业。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后发现,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上市或挂牌企业中,“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不少。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股权投资等特殊业务,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专精特新”企业常见的涉税事项。此次受访的“专精特新”企业中,一些企业已经成功登陆新三板,多家企业也正在规划上市事宜。与此同时,这些“专精特新”企业对涉税事项的关注度普遍较高。

广州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天电子)董事长吴浩不仅能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得很清楚,而且对上市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税费业务十分熟悉。吴浩说,创天电子正在筹备上市事宜,非常重视涉税事项的合规管理。一方面,他们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沟通交易架构搭建环节的涉税事项;另一方面引入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历史涉税事项进行梳理,对可能的税费成本进行测算。

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副局长柳江分析,“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涉税问题具有广泛性、综合性的特征,涉及股东、企业、员工等各方主体。主体不同,需要关注的涉税事项也有一定差别。比如,对股东来说,应关注股权变动、转增资本等行为是否依法纳税,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问题;对企业来说,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正确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等问题;对员工来说,如果获得股权激励,应重点关注是否满足递延纳税条件,是否准确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等问题。

从深圳联合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张晓根、宁波港波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杨海山等人的感受来看,获评“专精特新”企业后,企业的市场认可度进一步提升,筹融资渠道进一步增多,有意愿投资入股的投资方也更多了。对此,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钱燕翔建议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收优惠的享受。他说,投资方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且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的“专精特新”企业属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投资双方要重点关注投资时间等关键要素,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钱燕翔说。

新:关注新型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

“专精特新”企业大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深耕细分市场,拓展业务深度。在这些企业拓展业务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新业态和新型业务模式。由此,企业应重点关注新型业务模式的税务处理合规性,防范不确定性风险。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副总裁孔令文在实践中发现,“专精特新”企业的新业态、新业务模式,其实已经有所显现。例如,基于云数据、元宇宙概念的一些新兴业态发展,与之相关的业务往往通过某一虚拟平台或体系架构、多元化的主体,在其中进行数字化业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有效拆分各主体间的业务往来与收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新型业务就面临参与主体多、纳税义务分散、在单一业务单元中涉税事项及角色权责拆分复杂等特点。与之相对应的,是针对此类虚拟经济相关的技术成果和税收优惠享受主体的模糊性问题。即每一个主体都是虚拟经济的参与主体,各方均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贡献。鉴于此,孔令文建议相关主体,在“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认定等环节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技术成果所有权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广州卓远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财务负责人李明昌看来,对“专精特新”企业来说,在税务管理方面“抄作业”,是有效防范新型业务模式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李明昌告诉记者,未来几年,卓远将加大投入拓展新业务场景,以其自主研发的终端VR(虚拟现实)产品为依托,建立开放式的内容分发、用户运营平台,引入更多第三方丰富优质的内容产品,形成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经过研究,李明昌发现,卓远的新型业务模式,与现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物联网平台企业的运营模式有相似之处。于是,李明昌对标已上市平台企业的业务模式及税务风险管控处理,总结卓远接下来可能涉及的税务处理要点。

广州讯飞易听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听说)财务总监康力的经验则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对业务实质进行深入分析。据康力介绍,易听说是科大讯飞华南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在线教育相关业务。最近几年,易听说市场不断扩大,随之出现了一些新型业务模式,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据康力介绍,为了满足客户需求,稳定市场占有率,易听说改变了此前“易听说——下游销售公司——终端客户”的销售模式,将其调整为:下游销售公司与易听说协商,以易听说名义开通收款账户,双方同时签订代收代付货款协议,下游销售公司委托易听说代收货款,即易听说收款账户收到终端客户的货款后,由易听说将货款转付给渠道商,然后,易听说按照采购价向下游销售公司开具发票,下游销售公司再按最终销售价格向终端客户进行开票。这种业务模式下,易听说是按照与下游销售公司约定的采购价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收款账户实际收取的价款来计税?康力一时拿不准。

后来,康力和同事主动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经过多次沟通,税企双方共同对业务模式进行解析,对业务实质进行分析,最终确定以采购价为计税价格,帮助易听说解决政策适用不确定性问题,解决了康力与同事的后顾之忧。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朱鸣龙,推荐:佣金、手续费的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2023050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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