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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限硫令,改变游戏规则之“步步逼近”

陈海萍 航运评论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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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事组织限硫令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所有航运企业将船舶硫排放量减少85%,并将船舶燃料油硫含量限制在0.5%m/m以内。

  与此同时,中国的限硫令来得更加紧迫:2015年,中国已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确定为排放控制区,并宣布逐步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国香港将执行新规定,所有进入香港水域的船舶必须采用清洁燃料;上海海事局与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

  国际国内限硫令实施日期的迫近伴随着世界原油价格温和上涨,对于航运企业来说意味着船舶燃料成本的增加。马士基航运预计增加的额外年燃料成本或超过20亿美元,而全球集运业的年燃油成本或额外增加150亿美元。

  马士基首席商务官Vincent Clerc表示,对于航运业来说,2020限硫令将会改变游戏规则。近期,包括马士基航运、达飞轮船和地中海航运在内的多家班轮公司相继宣布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意在“转嫁”成本。

  新的游戏规则或将由此开始……


步步逼近


  航运业承担着80%的世界贸易运输,是全球经济和供应链的组成部分。航运是能效最高的运输方式之一,每单位运输货物的碳排放量最低。2014年国际海事组织(IMO)统计数据显示,因船舶废气造成的污染占整个大气污染的5%~10%,这一数据在部分港口城市甚至高达40%,其中硫氧化物年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3%。船舶废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严重危害地球环境。


限硫令将如期实施

  为减少船舶废气带来的大气环境污染,IMO出台了应对规范,以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排放,而且宣布将于2020年1月1日如期实施。

  2015年1月1日起,按照MARPOL公约要求,在波罗的海、北海、北美以及美国加勒比海四大排放控制区内,船舶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1% m/m;在2020年1月1日以后,除波罗的海、北海、北美以及美国加勒比海四大排放控制区以外的全球其他海域船用燃油的最大硫含量不得超过0.5% m/m(目前船舶燃油含硫量标准为不高于3.5%m/m)。需要注意的是,IMO全球0.5%m/m低硫燃油标准适用于排放控制区以外航行的所有船舶,包括现有船舶(见表1)。任何未遵守规定的船舶将面临罚款,保险或将被中止,并可能被宣布为“不适航”,从而无法航行。


  

据路透社报道,IMO空气污染和能源效率负责人Edmund Hughes在“新加坡亚太石油会议”上表示,IMO明确表示2020限硫令的实施日期不会有任何延误。作为国际航运规则的制定机构,IMO旨在为全球航运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次推行的规定将引导更多国家和地区控制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若延迟监管,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规则,为全球产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也将损害IMO作为国际航运规则制定机构的声誉和权威。


上海港率先实施

  在2020限硫令出台之前,中国已于2015年就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确定为中国硫排放控制区,并宣布逐步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

  2015年年底,交通运输部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时间上来看,《实施方案》分五个阶段施行。

  《实施方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注意这里用的是“有条件的港口”,也就是说暂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有条件的港口需创造条件,此为第一阶段。

  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一小时和离港前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此为第二阶段。先在各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实施,也就是说彼时在深圳、广州、珠海、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港、天津、秦皇岛、唐山和黄骅等港的船舶靠岸停泊期间必须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此为第三阶段。实施范围从各区域核心港口扩大到各区域所有港口。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此为第四阶段。排放控制区内的所有港口,不只是停泊期间,靠港后一小时和离港前一小时也必须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自2019年12月31日起,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其他进一步举措,此为第五阶段。试验区(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有可能扩大到全国所有港口,且燃油硫含量或将进一步降至≤0.1% m/m(见图1)。

  日前,上海海事局与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联合发布通知,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较原定方案提前3个月。通知要求,相关措施实施后,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内航行、停靠期间,应当使用含硫量低于0.5%m/m的燃油。依据《上海港口章程》和《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关于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通告》等文件的要求,上海海事局公布上海港提前实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的港区水域范围,包括:上海港区、长江口1号锚地、长江口2号锚地、长江口3号临时锚地、绿华山锚地以及洋山港区规划涉及的崎岖列岛水域。这意味着从10月1日开始,任何燃料转换操作应在进入长三角硫排放控制区之前或之后完成,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上海港口航行、停泊或作业的船舶,不包括用于军事或体育目的的船舶和渔船(见图2)。

  上海海事局副局长吴红兵在9月14日召开的“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宣贯会”上要求,航运企业要及时调整思路,积极应对,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供油单位要保证充足的低硫燃油供应,并确保燃油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船舶代理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协助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上海海事局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督管理,加强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替代措施等效性的核实,保障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对于少数船舶因设备和结构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要考虑予以豁免和免责措施,稳步推进控制措施的落实。


香港2019年实施

  中国香港制定的《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规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例》旨在规定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舶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以减少船舶的排放,从而改善空气质量。

  中国香港2015年7月1日实施的《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停泊转油)规例》)规定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期间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规例》则把强制远洋船舶停泊时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舶(包括远洋及非远洋船舶),不论该船舶正在航行或停泊。《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m/m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受《规例》影响的船舶主要是以重油(含硫量平均为2.6%)为燃料的远洋船舶。

  《规例》生效后,使用重油的远洋船舶必须在进入香港水域前转用合规格燃料。远洋船舶船长和船东必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有关记录三年。如远洋船舶使用减排技术使其二氧化硫的排放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将可获豁免该远洋船舶须使用各规格燃料的规定。

  《规例》生效后,除《规例》定名的若干船舶类型外,任何在香港水域内的船舶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舶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如远洋船舶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储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万元及监禁3个月。


本文采自 航运交易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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