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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RCEP背景下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环境及措施建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李志平 张婕姝

李志平 张婕姝 航运评论 2024-01-09

航运评论

HangYunPingLun

一、服务贸易逐渐得到重视,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比重最高


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全球贸易格局正在经历重构,以WTO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挑战。同时,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数量越来越多、协定条款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推动形成块状化分布、一体化程度更深、涵盖领域更丰富的全球贸易发展趋势,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等所涉内容逐渐由“边境措施”向“边境内措施”拓展,增大协定内国家贸易便利度同时提高了协定外国家的进入壁垒。据WTO统计,目前全球范围内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有350多个,其中服务贸易内容占了近一半。
全球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数据显示,2016-2020年期间,全球服务贸易规模保持在5-6万亿美元之间,占全球贸易的比例在22%-25%之间。另外,由于服务也是商品生产的投入,因此如按附加值计算,服务贸易的全球占比大致在50%左右,已成为全球经济的支柱和国际贸易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

图1 2016-2020年全球服务贸易规模及占比

数据来源:WTO

注:图中规模为进出口平均值,占比是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例,单位分别为万亿美元、%。

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占比最高。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洋运输服务业是伴随着全球商品贸易发展起来的,因此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像商品贸易一样悠久。2016-2020年期间,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规模0.4-0.5万亿美元之间,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例在8%-9%之间,是所有细分服务贸易中占比最高的一类。

图2 2016-2020年全球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规模及占比

数据来源:UNCTAD

注:图中规模为进出口平均值,占比为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例,单位同上。

我国[1]外贸海运规模逐年增大,运输服务贸易[2]总体呈增长态势。已有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的外贸海运规模逐年增大,2008年之前,年复合增长率为13.9%,2010年以来的年复合增长率为6.3%,增速有所放缓,但是增长的趋势没有改变。另外,2013-2020年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6%以上,仅次于旅行服务贸易(常年占比超30%,但2020年受疫情影响,旅行服务贸易占比低于运输服务贸易)。2013年以来,我国运输服务贸易总体呈增长趋势,即使2020年面临疫情冲击的情形也实现逆势增长,甚至成为我国贸易规模最大的服务贸易类型。值得说明的是,新冠疫情发生以后,我国国际航空运输遭遇较大冲击,2020年我国国际航空客(主要)、货运量同比分别下降约90%和10%,但我国海洋运输业却实现强势增长,海洋货运量(主要)同比增长近360%,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成为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1]这里特指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在此不做讨论,下同。

[2]因我国没有公开的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统计,且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占运输服务贸易的比例在50%以上,因此通过对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分析也能大致说明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现状。

图3 2000-2019年我国大陆地区外贸海运规模及增速

图4 2013-2020年我国大陆地区运输服务贸易规模及占比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注:图中规模为进出口总值,占比为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例,单位为亿美元。


二、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环境整体向好,但仍存不足


从全球来看,服务贸易正在成为全球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则是全球服务贸易中占比最高的内容;对我国而言,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同样举足轻重。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如何?经合组织(OECD)每年发布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可以作为参考。该指数涉及中国、美国、英国、荷兰、德国、希腊、新加坡等48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服务贸易产业涵盖信息、建筑、法律、金融、运输等几乎所有服务行业;分析指标包括入境限制、人员流动限制、竞争壁垒、监管透明度以及歧视性措施。指数分数在0-1之间,得分越高,限制性越强。
结合该指数的服务贸易产业分类,本文选取了海运服务,海事法律服务,航运融资服务,海事保险服务,港口装卸、仓储服务以及海运代理服务进行分析。
(一)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的贸易限制逐年降低,国际海运代理服务贸易限制最少,海事法律服务贸易限制最多,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限制降低最明显
自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发布(2014年)以来,我国所有与国际海洋运输服务有关的贸易产业的限制指数得分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国际海运代理服务贸易是所有与国际海洋运输服务有关的服务贸易中限制性最小的,得分始终在0.3以下;海事法律服务是限制性最大的,近两年虽有明显改善,但得分仍在0.45以上;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改善最为明显,限制指数得分已由2014年的0.4降低至2021年的不足0.3,自由度(与限制性相反)排名第三,超过港口装卸服务贸易,仅次于海运代理服务贸易和港口仓储服务贸易。

图5 2014-2021年我国国际海洋运输及相关服务贸易的STRI得分

(二)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相关服务贸易产业排名整体较落后;在所有相关服务贸易产业中,海运代理服务贸易的排名上升最快,海事保险服务贸易的排名始终较低
虽然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排名整体较落后,但2014年以来,所有产业的排名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2020年,实现了所有服务贸易产业的排名上升,但2021年的限制性排名也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细分产业来看,2018年以前,海事法律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排名始终是我国所有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产业中最好的,2018年以后,国际海运代理产业的限制性排名上升加快,成为我国排名最靠前的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产业,一度进入前20位。海事保险服务贸易产业排名始终较低,在37名以外,主要原因是该产业的限制性措施最多,以2020年为例,该产业的限制性措施达53项,而国际海运代理产业的限制性措施仅为15项。

表1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及相关服务贸易的STRI排名

注:因奥地利、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卢森堡、斯洛伐克共和国、瑞士都是内陆国家,无国际海洋运输服务业,因此仅42个国家参与排名。加粗单下划线表示当年最好排名,双下划綫表示当年最差排名。

(三)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产业的监管透明度指标表现最好,入境限制指标(涉及资本、企业、人员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入境限制)表现不佳。
从2021年分指标来看,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监管透明度方面表现最好,平均排名第6,共计13个限制;入境限制指标表现最差,平均排名35,共计104个限制。从具体产业的具体指标排名来看,海运服务贸易的入境限制表现不佳,歧视性措施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12和0;海事法律服务贸易的入境限制表现不佳,监管透明度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26和0;航运融资服务贸易的竞争壁垒表现不佳,监管透明度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9和0;海事保险服务贸易的竞争壁垒表现不佳,监管透明度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15和0;港口装卸服务贸易的竞争壁垒表现不佳,歧视性措施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12和0;港口仓储服务贸易的竞争壁垒表现不佳,歧视性措施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6和0;海运代理服务贸易的入境限制表现不佳,歧视性措施表现最好,限制数分别为7和0。

表2 2021年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产业STRI分指标排名及限制数

注:括号内为限制的数量。


三、RCEP生效有助我国发展环境改善,助力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整体呈改善趋势,但也有不少可改进的地方。当前,RCEP已经生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RCEP是对区域5个“东盟+1”自贸协定的整合和升级,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也全面整合并升级原有规则,实现共同的服务贸易投资规则,共同的服务投资市场准入政策。
(一)RCEP生效,区域内服务贸易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RCEP服务贸易和投资相关章节和市场准入承诺涉及第8章(服务贸易)、第9章(自然人流动)和第10章(投资)三个章节,以及附件二(服务具体承诺表(正面清单))、附件三(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负面清单))和附件四(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三个附件。在上述三个章节中,协议签订各方通过纳入市场准入条款、行政程序和措施非歧视条款、透明度条款等,取消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措施。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入世基础上扩大承诺范围,二是在入世基础上对包括银行服务、保险服务、海运及相关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产业进一步取消限制,提高这些部门的开放承诺水平。另外,协定内其他成员国在我国重点关注的金融、运输等部门作出更大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如日本承诺已达到CPTPP水平,韩国、澳大利亚承诺高于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东盟承诺水平也整体高于WTO、中国-东盟自贸区。
(二)RCEP生效,区域内的货物贸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助区域内国际海洋运输及相关服务贸易发展
与我国与区域内国家之前签订的自贸协定相比,RCEP在扩大自贸协定成员范围、优化原产地规则、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区域货物贸易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表3 RCEP影响区域内货物贸易市场扩大的主要举措

以上这些举措的实施,扩大了区域内货物贸易市场的规模,因此也为我国区域内的国际海洋运输及相关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基础。因此,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业应以RCEP为契机,不断探索提升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

四、我国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在政策和规则维度内,鼓励港航业加快区域内海运资源布局
鼓励头部航运企业如中远海运、海丰海运以及中谷物流发挥引领作用,积极布局RCEP内航线网络。此外,鼓励港航企业在区域内布局端到端物流运输网络,形成更加灵活、高效物流服务能力。
(二)持续提升融资、保险等产业支撑能力,持续改善航运金融发展环境
在RCEP框架下,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进一步开放,我国可依托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加快发展跨境金融服务,进一步放宽自贸区(自贸港)内融资、保险服务企业许可审批限制,降低外资或合资融资、保险企业必须设立商业存在、合资银行外资比例等限制,减少经济配额和需求测试等措施在区内的使用。放宽外资或合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企业的业务限制,如提高(或取消)外资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投资额(限制)、区内实现对外资银行全业务开放、取消或降低对外资银行电子银行设立的限制、降低区内银行存款利率变动监管以及银行、保险的新产品、经营费率或费用设置的审批限制等。
(三)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海运服务业,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依托我国在数据资源、贸易市场规模、社会制度和人文环境等的数字经济发展优势,不断提升数字海洋运输、智能海洋运输和绿色海洋运输的发展能力。面向RCEP区域,通过构建大数据中心、培育数字化转型示范样本、搭建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数字化发展指数、数字化发展专项帮扶以及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为主、企业参与的数字化人才培养模式等措施为航运物流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同时,鼓励机构积极参与域内国家“新基建”战略,加快区块链、5G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海洋运输服务赋能研发与应用。
(四)支持离岸贸易发展,营造更加便利开放的国际海洋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以自贸区(自贸港)为载体,支持离岸贸易发展。出台关于离岸贸易发展的顶层设计。构建以海洋运输服务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离岸贸易平台,包括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和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等离岸服务功能;为区内企业开展新型海运服务贸易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新型海运服务贸易发展;鼓励跨境电商等新的海运服务业态建立国际海运服务平台和海外仓;优化监管流程,进一步扩大保税备货贸易业务规模,推动跨境海运服务电商业务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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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航运中心建设研究所

所长:金嘉晨 博士

副所长:赵翠云

主要研究骨干:李志平 陈伟杰 沈泳岑 宋甜甜 刘结康 王楷森

主要报告产品:《全球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报告》《全球LNG海上运输市场报告》等

联系电话:021-65853850*8038/8081


本文头图来源:航运评论“航运光影摄影大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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