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看看这个圈子绕的大不大
今天下午,在某个微信群里,看的一位朋友这么一个提问,感觉挺有意思的,发上来大家评论评论。
PS:本文仅针对这个业务讨论,无对这位朋友不尊重的意思。
在这个问题留言后面,他还列举了文件依据,也就是“著名的”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说下我的观点:
1.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处购买商品,请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个体工商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发票,一方面是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自行开具,另一方面,如果不想用税控设备开具,税务机关还有定额发票提供。领购发票无需纳税人承担发票印制费用,发票免费提供。
3.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起,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三十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是免征增值税的,没有税费负担。
4.对于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和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同样是供应发票的。比如一个纳税人核定月度发票领购数量为十万元,发票全开完也是不缴税的。除非是发票开具超过每月十万(按季度三十万)了,才需要就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5.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明确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这个问题里面,绕了那么大一个圈子,提供了那么多的材料,来证明业务真实性,为什么就不直接索取发票来作为入账报销凭证呢?
以上,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一点想法,欢迎批评指正。
附: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政策速递】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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