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汇总及计算举例(上)
2019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不同文件中几经附列,不同情况下计算适用不同的税率表,经常有客户咨询适用哪个税率表的问题,以下笔者从来源到适用范围做一全面总结,并就每一项目简单举例说明计算过程。
一
预扣预缴税率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适用范围及举例:
适用于居民(包括无住所居民,下同)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单位预扣预缴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举例1:
居民赵某2019年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10000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即个人缴纳的保险公积金为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500元,单位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如下:
1月:【10000-(5000+2500+1500)】*3%=(10000-9000)*3%=30元
2月:【10000*2-(5000+2500+1500)*2】*3%-30=30元
3月:【10000*3-(5000+2500+1500)*3】*3%-30-30=30元
以此类推,3-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未均超过36000元,预扣率均为3%,速算扣除数均为0,纳税均为30元,全年共预扣预缴税额为30*12=360元。
注意:如果工资变为2万元,保险公积金个人月缴纳5000元,其他扣除不变的情况下,在5月时,税率会有变化:
1月:【20000-(5000+5000+1500)】*3%=8500*3%=255元
2月:【20000*2-(5000+5000+1500)*2】*3%-255=255元
3月:【20000*3-(5000+5000+1500)*3】*3%-255-255=255元
4月:【20000*4-(5000+5000+1500)*4】*3%-255-255-255=255元
5月:【20000*5-(5000+5000+1500)*5】*10%-2520-255*4=710元
6月:【20000*6-(5000+5000+1500)*6】*10%-2520-255*4-710=850元
同理,7-12月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均未超过144000元,仍是10%的预扣率,每月均预扣预缴税额850元,全年共预缴税额:255*4+710+850*7=7680元。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个人所得税比例预扣率: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收入-费用
费用:收入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
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收入额*20%的比例预扣率
收入额=(收入-费用)*70%
费用:收入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收入额*20%的比例预扣率
收入额=收入-费用
费用:收入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
适用范围及举例: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举例2:
居民赵某2019年作兼职,4月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8月取得8000元,10月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12月取得专利使用权所得20000元,计算如下:
4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00-800)*20%=240元
8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8000*(1-20%)*20%=1280元
10月:支付稿酬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5000*(1-20%)*70%*20%=560元
12月:支付专利使用费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3200
二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来源:《个人所得税法》附录一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无文件有此附件,其实与《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一样。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范围及举例:
1.适用于居民(包括无住所居民,下同)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3:
例1中居民赵某2019年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共120000元,兼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5000元,专利使用费20000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为3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8000万元,计算以上四项所得2019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为:
(120000+10000*80%+5000*56%+20000*80%)-60000-30000-18000=38800元
应纳税额为:38800*10%-2520=1360元
2020年6月赵某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
2019年已预缴税款合计:30*12+240+1280+560+3200=5640元
2019年度应退税:5640-1360=4280元
举例4:
假设例1中居民赵某2月取得上年年终奖2万元,需要并入2月收入预扣预缴税款,其他收入及条件不变。
1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5000+2500+1500)】*3%=(10000-9000)*3%=30元
2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2+20000)-(5000+2500+1500)*2】*3%=660元。
3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3+20000-(5000+2500+1500)*3】*3%-30-660=0元
注:不能退税,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退税。
4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4+20000-(5000+2500+1500)*4】*3%-30-660-0=30元
5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
【10000*5+20000-(5000+2500+1500)*5】*3%-30-660-0-30=30元
以此类推,余下7个月每月扣缴税款30元。
2020年3-6月赵某进行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20000+10000+5000+20000)-60000-30000-18000=67000元
应纳税额为:67000*10%-2520=4180元
2019年已预缴税款合计:(30*10+660+0)+240+1280+560+3200=6240元
2019年应退税:6240-4180=2060元
三
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年以及特殊原因领取的、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即:上述二中的年税率表。
适用范围及举例: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5:
钱某2019年5月从任职单位以10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1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5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10%-2520=2480元
2019年10月再次以12元的价格购买本单位股票20000股,股票市场价格18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5-10)+20000*(18-12)]*20%-16920-2480=14600元。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举例6:
居民孙某兼职做A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其个人在任职单位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000元,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2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假设年度内每个月三险一金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
根据总局12366纳服平台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的政策答复,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A保险公司1月份为孙某进行扣缴申报时,可扣除的包括20%费用、展业成本以及基本费用减除5000元,三险一金12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
(1)佣金收入额=20000×(1-20%)=16000元
(2)展业成本=16000×25%=4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6000-5000-4000=7000元
(4)应纳税额=7000×3%=210元
假设孙某2019年度内每月均从A保险公司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0000元,全年共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240000元。
(1)全年从A公司取得收入额=20000×12×(1-20%)=19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92000-60000-48000=84000元
(4)A保险公司全年预扣预缴税额=84000×10%-2520=5880元
2020年4月,孙某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30答》的政策答复,孙某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其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月工资5000元,任职单位每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
(1)综合所得收入额=192000+5000*12=252000元
(2)展业成本=192000×25%=48000元
(3)专项扣除(三险一金)=1200×12=14400元
(4)专项附加扣除=3000×12=36000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00-48000-14400-36000-60000=93600元
(6)全年应纳税额=93600×10%-2520=6840元
(7)全年已缴税额=5880+0=5880
(8)汇算清缴应补税=6840-5880=960元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7:
居民纳税人李某于2018年退休。2019年12月,一次领取全年的企业年金12000元,职业年金48000元,其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李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其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免税。
按年领取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
企业年金:12000*3%=360元
职业年金:48000*10%-2520=2280元
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8:
周某2019年5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6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4元,周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10年。则周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60000-6184*12*3=260000-222624=37376
应纳税额=37376*10%-2520=1217.60元
5、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举例9:
2019年5月吴某还有2年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200000元,计算吴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200000/2-60000=40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注意,这里的分摊后找税率,按文件所给的公式是需要扣除费用扣除标准的,这个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法上明确为年60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0/2-60000)×10%-2520】*2=2960元。
四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月(季)以及特殊原因外领取的、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附件
适用范围及举例: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10:
如前例4,赵某2019年2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资金2万元选择单独计税,计算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20000/12=1666.67元,适用3%税率。
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对赵某而言,2019年综合所得全年纳税2180,加上单独计算的年终奖纳税600元,共纳税2780元,而并入综合所得全年纳税4180元,相差的4180-2780=1400元,是因为20000元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提升了适用税率为10%导致的(20000*(10%-3%)=1400元),因此单独计税是合适的,可以适用低税率。
2、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11:
假设上文中举例7,2019年4月份,李某自某保险公司处取得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3000元,职业年金12000元,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假设李某的企业年金在单位缴付过程中未纳税,则李某4月份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当月退休工资4500元免税。
3000元企业年金及12000元职业年金按照财税〔2013〕103号规定,分摊为三个月的收入,不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全额按照税率计征税款,则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应纳的税款为:
企业年金:3000÷3(分摊月份数)×3%×3(分摊月份数)=90元;
职业年金:(12000÷3(分摊月份数)×10%-210)×3(分摊月份数)=570元。
全年应纳税额与举例7中一致:
企业年金:90*4=360元
职业年金:570*4=2280元
这里注意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因出境定居、个人死亡继承的原因而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会适用月度税率表,而不是年税率表,这样因为级距的提高,适用税率也会提高而承担一大笔额外的税款。
3、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税〔2007〕13号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举例12:
郑某2019年7月以200万的价格购入本单位建造的住房(非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建造成本180万,郑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2000000-1800000)/12=16666.67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410
应纳税额:200000*20%-1410=38590元
4、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13:
2019年2月份,王某在任职单位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补贴收入180000元,退养工资5000元,其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年半(30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180000÷30+5000)-5000=6000元,按照新税法换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计算应纳税额=〔(180000+5000)-5000〕×10%-210=18000-210=17790元。
王某在2019年1月份及3月份-12月份,王某每月取得的退养工资仍采用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这样采用累计预扣法实际扣除了11个月的基本减除费用,但由于领取内退一次性补贴的2月份单独扣除了当月的基本减除费用,那么年底汇算清缴扣除费用是60000元还是55000元,这个有待进一步明确。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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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