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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汇总及计算举例(下)

德新税悟 2021-12-09

非居民个人适用税率表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附件。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

  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举例14:

  如上述赵某为香港居民,即非居民纳税人,在深圳工作,居住在香港,周五回港,周一来深圳上班,全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183天,每月从境内任职单位取得工资30000万,在境内缴纳社会保险5500元,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那么其取得的每月工资所得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30000-5000)*20%-1410=3590元。

  注意:这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可以扣除,这里只能扣除5000元。

  非居民个人赵某2019年作兼职,4月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8月取得8000元,10月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12月取得专利使用权所得20000元,计算如下:

  4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20%)*3%=48元

  8月:支付劳务报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1-20%)*10%-210=430元

  10月:支付稿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1-20%)*70%*3%=84元

  12月:支付专利使用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00*(1-20%)*20%-1410=1790元

  注意:与居民纳税人取得四项所得对比,非居民这四项所得均是代扣代缴,而不是预扣预缴,没有年终汇算清缴的要求,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需要汇算清缴,并才可以扣除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收入额时没有4000元以下减800,4000元以上减20%的处理,全部按减20%处理,适用的税率表是月税率表,而不是年税率表。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来源:《个人所得税法》附录二

  来源:无文件有此附件,计算出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方法: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适用范围及举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举例15: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度收入100万,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扣除7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冯某个人没有其他综合所得,自行缴纳社保每月1500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2020年2月,假设平时四个季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个人独资企业代冯某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为: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700000-60000-1500*12-2000*12=198000元

  2019年度应纳税额=198000*20%-10500=29100元

  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29100-10000=19100元



其他四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1、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举例16:

  陈某2019年2月20日将持有的商业用房出租,月租金3万,租期2年,按季度收取租金9万元,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下: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月租金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租赁合同印花税为:3万*24*1 ‰*50%=360元,出租商用房房产税为:3万*24*12 %*50%=43200元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季度收取9万元租金时:

  (90000-43200-360)*(1-20%)*20%=7430.40元

  第二个季度用以后季度收取9万元租金时:

  90000*(1-20%)*20%=1440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7:

  偖某2019年4月转让2012年购入的住房,购买原价200万元,售价800万元,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印花税为:800万*5 ‱*50%=2000元,交易费等衉,如果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800万-200万-0.2万)*20%=119.96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8:

  魏某2019年3月从投资的有限公司取得分红2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0万*20%=4万元。


  4、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举例19:

  蒋某2019年12月购卖彩票中奖2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20%=4000元。

  由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修改为“偶然所得”征税。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按偶然所得征税。


举例20:

  沈某2019年为单位提供担保取得20000元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200000*20%=4000元。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劵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举例21:

  某单位为推广产品,在做业务宣传时随机向参加活动的个人发放微信红包,韩某取得红包100元,同时取得单位赠送的外购礼品,购买价为5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100+50)*20%=30元。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22:

  杨某获赠一套住房,受赠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值,该套住房市场价格500万,因受赠该住房,杨某缴纳契税15万,印花税2500元,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15-0.25)*20%=96.95万元


  (4)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举例23:

  朱某2019年12月一次性领取当年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20000元,保险机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为:

  20000*75%*10%=1500元。



2018年第四季度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间税款计算适用税率表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

  适用范围及举例: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12月31日(含)每月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按上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计算应纳税额。


举例24:

  沈某2018年10月10日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12000元,个人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为1600元,单位应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为:

  (12000-5000-1600)*10%-210=330元。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2。

  适用范围及举例

  适用2018年第四季度及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查账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月预缴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举例如下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至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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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4.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7. 【政策速递】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8. 【税法大全】收藏备查: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19. 【收藏】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填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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