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新增了相关操作功能,此前由扣缴单位采集(采集来源为【扣缴义务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系统支持迁入上年度由本扣缴单位采集的数据,经纳税人核对无误并报送之后,完成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 如果扣缴单位2020年度尚未采集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重采集并报送,也可通过【迁入上年数据】功能进行。 如果扣缴单位未曾采集过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通过切换扣除年度到2020年度之后,系统会弹出是否迁入上年数据的提示,可以选择【马上迁入】,也可以选择【稍后迁入】通过手动的方式自行迁入。 如果扣缴单位没有迁入上年数据,或者迁入之后在上年又新增了人员需要重新迁入的,可以手动点击【迁入上年数据】按钮,系统将会对下一年度没有采集过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人员进行迁入。 上年数据迁入成功之后,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状态全部为“待报送”。系统会提示是否进行报送,扣缴单位可以选择马上进行报送,也可以选择稍后进行报送。 选择稍后报送的可以重新回到列表界面对“待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果经确认部分数据无需再采集的,可以勾选该数据后直接点击【删除】。全部确认完毕之后,点击【报送】并【获取反馈】完成数据的采集。 扣缴单位若不选择迁入上年数据的,需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界面,重新采集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 确认扣除年度为2020年度,点击“添加”,新增单个纳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对应扣除项目界面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点击“报送”并“获取反馈”,确认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报送成功。 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界面将进行以下变化:升级后,原按照五个扣除项目展示的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界面将会合并到一个界面展示,方便办税人员按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管理。 首页代扣代缴菜单下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或者直接在常用功能里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界面: 如果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属于2019年的,则进入后的扣除年度默认显示的是2019年。如果首页的税款所属月份属于2020年的,则进入后的扣除年度默认显示的是2020年。 【删除】删除单个或多个纳税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对单个或多个纳税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报送,已下载到的由纳税人自己采集的数据不再重新报送。 【获取反馈】对单个或多个纳税人已报送但未反馈的数据获取反馈。 【下载更新】分为【选中人员】和【全部人员】,【选中人员】下载更新到的是选中人员各个渠道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全部人员】下载更新到的则是全部人员各个渠道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导出】可选择【选中人员】或【全部人员】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导出,导出的也是选中人员或全部人员的全部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双击列表上任一个人员的数据可以查看该人员的明细数据。 打开明细界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扣除项目分成不同的页面进行展示,配偶信息单独作为一个页面展示。 【配偶信息】新增“国籍(地区)”和“身份验证状态”字段。其中“国籍(地区)”为必录,如果证照类型是“居民身份证”的,则“国籍(地区)”自动带出“中国”,非“居民身份证”的,则默认是“-请选择-”。“身份验证状态”结果由税务局端返回。 【子女教育】【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界面不再显示配偶信息。 如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属于纳税人通过手机APP或者网页填报的,则扣缴义务人无法修改。如属于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的,则可编辑。 1.扣缴单位在迁入上年数据时,由扣缴单位采集的员工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离职的,系统不会自动将改员工已采集的数据迁入到2020年度。 2.若纳税人未及时进行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操作,自2020年1月起,系统默认带入2020年度仍有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新增【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功能。主要操作如下: 已经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实名注册账号的,可登录网页版进行相关操作;未注册的需先进行实名注册。 【适用情形】2019年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20年扣除项目及相关信息没有变化的,纳税人可通过便捷“一键确认”,将原填报信息带入2020年。 (1)首页导航栏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在【可填报】页面将【扣除年度】选择为“2020”。在【快捷填报】栏点击“一键带入”。 (2)根据系统提示:“将带入已填报的2019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 (3)点击“确认”,页面跳转至“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如果您的信息没有任何变化,可直接点击“一键确认”,完成操作。 【适用情形】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相关信息有变化的,纳税人可通过该渠道修改。 (1)首页导航栏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在“可填报”页面选择“扣除年度”为2020。在“快捷填报”栏目点击“一键带入”。 (2)根据系统提示:“将带入已填报的2019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定”。 (3)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查看”进行修改。 (6)在“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点击“一键确认”完成操作。 (2)2019年度未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点击了“一键确认”,系统提示:“未填报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带入”。此时,需要您自行填报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如2019年底办理了离职手续,您之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状态将显示为“已离职”。点击“一键确认”时,系统将提示“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均为‘已离职’状态,无需确认,请自行采集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界面点击“立即填报”,重新填报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 (4)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方式,点击“提交”。 (5)确认无误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继续提交】,完成操作。 【适用情形】纳税人已经填报了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修改已填报信息的。 (2)点击“已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再点击“查看”进入修改界面。 (3)进入修改界面后,可以点击相应需要修改的信息,点击“修改”。 情形五:特殊情形处理—扣除有效期不在2020年度内 在将2019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2020年时,如个别扣除项目之前填报的有效期是截至2019年度内的,那么这条记录将显示为“已失效”。此时需关注该条记录的有效期。如该项扣除2020年仍然符合扣除条件,将有效期进行修改即可;如该项扣除在2020年已不符合享受条件,删除即可。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指引(手机APP版)
为确保纳税人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手机APP新增【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功能。主要操作如下:
已经在手机APP实名注册账号的,可登录手机APP;未通过手机APP实名注册的,需先进行实名注册。 登录成功后,首页弹窗介绍“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温馨提醒”以及继续享受“七提醒”。 【适用情形】2019年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20年扣除项目及相关信息没有变化的,纳税人可便捷通过“一键确认”,将原填报信息带入2020年。 (1)首页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点击“一键确认”,再根据操作步骤引导继续进行。 (4)根据页面提示,点击“确认”后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完成操作。 【适用情形】2019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相关信息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当修改相关信息。 (1)首页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系统提示:“将带入2019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定”。 (4)进入相应扣除项目的填报详情页。如需修改,点击该页最下方“修改”键,可进行相关内容修改,点击“确认修改”后完成修改。若需删除,直接点击“删除”。
(5)修改确认无误后,返回“待确认扣除信息”页,点击“一键确认”,根据页面提示点击“确认”后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完成操作。 (1)需要重新填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2)2019年未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点击了“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键后,系统将提示:“未填报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带入”。此时,需要您自行填报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若您在2019年底办理了离职手续,您之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状态将显示为“已离职”。点击“一键确认”时,系统将提示“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指定的扣缴单位均为‘已离职’状态,无法带入,如需采集,请前往专项附加扣除页面自行采集”。
(4)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录入子女教育信息完善后点击“下一步”。 (5)选择是否有配偶和扣除比例,点击“下一步”。若之前未添加过配偶信息选择“有配偶”后可以在该页面先添加配偶信息。 (6)选择申报方式,“提交”即可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如需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请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适用情形】纳税人已经填报了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修改已填报信息的。 (3)选择“2020”年,点击需要修改的扣除项目。 情形五:特殊情形处理—扣除有效期不在2020年度内 在将2019年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2020年时,如个别扣除项目之前填报有效期是截至2019年度内的,那么这条记录将显示为“已失效”。此时需关注并修改该条记录在2020年的有效期。如该项扣除在2020年已不符合享受条件,纳税人删除即可。 点击“已失效”,查看继续教育信息,对“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进行确认,如果2020年仍在接受教育,可修改时间至正确结束日期。 同样可能出现该情况的还有住房租金扣除,当出现“已失效”状态时,需对住房租金支出“租赁时间止”填写的日期进行确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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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一图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之1:扣除要点
【思维导图】一图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之2:子女教育
【思维导图】一图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之3:继续教育
【思维导图】一图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之4:住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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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税务总局专项附加扣除问答集锦--大病医疗篇
【答疑解惑】税务总局专项附加扣除问答集锦---住房贷款利息篇
【答疑解惑】税务总局专项附加扣除问答集锦----住房租金篇
【答疑解惑】税务总局专项附加扣除问答集锦----赡养老人篇
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政策速递】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税法大全】收藏备查: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收藏】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填写指引
【个税攻略】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V1.0版)
【总局官方】居民综合所得个税年度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