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问九答带您了解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通过九问九答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
问题一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主要为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
答: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一)“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三)“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纳税人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问题二
什么情况下需要确认发票用途?
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问题三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的发票用途主要有几类?发票用途确认错误是否可以重新调整?如果可以,如何调整?
答:确认的发票用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另一类是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已经确认用途的发票是否可以重新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问题四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
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即可,不需专门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五
纳税人办理增值普通发票等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调整为多长?
答: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时办结。
问题六
如果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问题七
如果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问题八
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退税?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问题九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是否还需要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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