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土地增值税征免税范围政策集锦
一、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免税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情形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情形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情形四: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情形五: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情形六: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情形七: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情形八: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情形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情形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情形十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情形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本文由德新税悟搜集整理,转载请注明
德新税悟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集锦
支持德新税悟有三种方法:
第一步:关注德新税悟公众号,加星标
第二步:阅读文章后点【在看】、点【赞】
第三步:转发分享给更多朋友看到
感谢您的支持和鼓励
欢迎和德新税悟一起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