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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农产品征税范围政策集锦

德新税悟
2024-08-27

实务中,经常有朋友对农产品认识不清,搞不懂究竟某样货物是不是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今天就和德新税悟一起梳理下具体哪些才属于初级农产品吧。


一、基本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明确: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主要分类两类:

一类是植物类,主要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其中又分为十一个类别,详见下图

第二类是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分为五类:
上述两个分类中,均有对分类范围的具体描述。确认的原则,均为对应类别的初级产品,如对初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熟制、制作为罐头制品等,则不应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植物或果实经过加工,其产品按注释规定仍为初级农产品范围,如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但不能想当然的以为碾磨工艺后的产品均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如注释规定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本文由德新税悟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确定初级农产品范围,其目的是为适用自产农产品政策奠定基础。如果适用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首先对应产品应属于初级农产品,第二个要点是所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应为自产产品。如果是外购后再销售的初级农产品,或者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之外另行明确的农产品范围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之外,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疑问,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具体产品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问题进行了明确。这就需要我们逐一将对应文件找出来,增补进初级农产品目录中去。(注:以下内容中对应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表述为13%,为引用的政策原文,现行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经多次税率简并和下调,目前为9%)
1、 干姜、姜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明确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2、挂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明确: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茴油、毛椰子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明确: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动物骨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明确: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5、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明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人工合成牛胚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明确: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二)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
1、水洗猪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明确: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2、皂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明确: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淀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明确: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人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明确: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5、调制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明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6、复合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明确: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7、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明确: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8、麦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明确: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四、农产品的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率。纳税人销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注:以上对应17%、13%、11%、10%等税率,均为当时的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调整历程及变化情况,请参看相关链接:【德新税悟】历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概述
五、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发票开具及农产品扣税凭证
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其实就是按照免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购买方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按照【政策速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本条规定的11%扣除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附:
  1. 【德新税悟】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专题学习(201908版)

  2. 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由德新税悟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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