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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取得的哪些发票会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

德新税悟
2024-08-28


增值税的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决定应纳税额多少的两个重要因素就不言自明了,一个是销项税额,一个是进项税额。在销售额已经确定也就是销项税额确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多少,也就决定了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的多少。

基于此,不少企业就“动”起了进项税额的主意。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会按照风险情况对相关发票进行分类,其中,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票,会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失控发票异常凭证: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稽核比对异常凭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数据分析异常凭证: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间接异常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政策依据:

1.【思维导图学税法】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那么,纳税人取得发票以后,怎么发现是否被列为异常扣税凭证了呢?

德新税悟发现了一个非常好的功能,具体请点击这两篇文章。

1.【德新税悟】你是我的眼,让我看清异常发票的脸

2.教你一招,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发票,才是减少损失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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