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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开始,全电发票受票试点铺满全国,这6个问题即将解决

二哥 德新税悟
2024-08-28
8月28日开始,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全面铺开了。

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都能收取全电发票了。


全电发票来了,很多问题我们不用纠结了,都因为全电发票的到来而迎刃而解了。

01#
再也不用纠结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是否是同一人了。

我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候总是会纠结很多问题。
比如,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是否能写一个人?


很多人还为此争论不休。
现在好了,全电发票,取消了收款人栏次,也取消了复核人栏次。

只留下了开票人。
大家再也不用纠结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问题了。


02#
再也不用纠结销售方、购买方银行账户或者地址是否填全了。

之前有很都朋友问二哥,说他们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开户行信息写全,到底有没有影响?


还有很多朋友说,取得普通发票,购买方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户到底需不需要填全。

这个问题也是争议不断。

现在好了,以后全电发票不用再纠结这个问题了。

因为全电发票取消了这些栏次,你根本就不用填了。

03#
再也不用纠结发票专用章怎么盖的问题了。


纸质的发票要盖发票专用章,有时候盖反了,有时候盖的不清楚旁边加盖,这些问题一直也是纳税人纠结的问题。

长期以来,很多新手朋友就在这些问题上纠结,会计为难会计的事情也经常发生,一个章盖的倒过来,没盖在右下角也来回退票折腾,好不烦人。

现在好了,全电发票根本就不用盖章,也没给你留盖章的地方。


04#
再也不用担心备注栏不够大信息填不全的了。

以前发票备注栏框比较小,有些时候比如工程项目名称长,但是必须要备注,备注栏太小了填不全。


全电发票来了,备注栏给整老大了,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备注栏填写不下了。

而且对于一些必须备注的业务类型,发票直接给了固定的模板,直接把需要填写的增加到发票票面,减轻了备注栏压力,也减少了漏填的风险。



05#
再也不用担心电子发票重复入账的问题了

全电发票增加了确认入账功能,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个功能对收到的全电发票进行入账确认。

入账确认后的发票你就不能再次做入账确认了,那么你自然就能有效规避重复入账的问题了。


06#
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被恶意红冲了

以前二哥税税念公司取得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图:


二哥税税念公司已经将这张发票做了凭证了。

作为销售方呢,它月底突然发现自己本月发票开多了,然后它就偷偷的红冲了一部分发票,其中就有开给二哥税税念公司的这份发票。


这个时候销售方在其开票系统其实是可以直接红冲电子发票,不需要购买方同意。

而当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后,原来的蓝字发票并不会出现任何提示。你登录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张蓝字发票,其状态依旧是正常的。


纠其原因,就是因为普通发票红字开具不需要开信息表,也就是说不需要上传稽核验证(都是本地验证了一下),其红字信息不会关联到原发票上,所以你不管后面什么时候查询,原发票都是正常状态。

虽然现在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后,勾选平台会给购买方推送相关信息。如图:


但是这种方法始终比较鸡肋,无法从源头上有效及时的控制红字发票的恶意红冲,只是一个后续提示的功能,而且不能直观的关联到原蓝字发票。

那全电发票是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其实要做到及时有效的防止发票被恶意红冲,就是及时得将红字发票和原蓝字发票在系统关联,让我们在系统能够及时直观的查询到原蓝字发票是否有红冲信息。

比如像增值税专票就具有这种功能,如果销售方把专票红冲了,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是关联的,蓝字发票就直接无法勾选了,而且平台查询也会显示被红冲。

那么全电发票,主要是全电普通发票,是否也具备这种功能呢?

我们看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试想!如果全电普通发票不具备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关联的关系,平台的这个入账功能是不是也存在巨大漏洞呢?

如果一张蓝字发票本身已经被红冲了,系统不关联的话,平台还能将原蓝字发票入账标识,那就失去了入账标识功能的意义了,所以二哥觉得,全电普通发票肯定是会关联蓝字和红字发票的。

当然,从全电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一些关键点。

1、如果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销售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这个时候销售方开了红字发票,那么购买方在平台自然是无法勾选,也无法做入账确认。购买方自然也知道发票被红冲了。

2、如果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这个时候销售方就无法自由红冲了,这种情况要开红字,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

但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所以综合判断,二哥觉得使用全电发票后,恶意红冲电子发票这种行为估计是没戏了,应该会被及时查验和发现的。

也就是说全电发票是会做蓝字和红字发票的关联的,如果购买方没有用途确认或者入账确认,销售方红冲了发票,购买方就不能做确认了。

如果购买方已经做了用途确认或者入账确认,那么销售方想要开红字,需要在提交申请后经过购买方的确认才能。

全电发票来了,二哥说的这些发票问题,是不是不用纠结了呢?

转自: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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