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干了8.1亿的“无本买卖”
来源: 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乎网 2022-12-13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2〕199号)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稽处〔2022〕259号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doc
东税稽公告〔2022〕199号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稽处〔2022〕259号
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U6F6W)
我局(所)于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楼)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成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杨俭德,注册地址为东莞市***楼,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金属回收)。
(一)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1.生产经营异常;
2.进销项数据异常;
3.资金交易异常。
综合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取得虚开发票的异常情况;
2.银行提供的查询资料,证明资金交易异常;
3.公安机关对实际控制人杨某的讯问笔录,证明杨某等人控制公司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内81.2(发票金额合计699,731,624.65元,税额合计112,092,746.61元,价税合计811,824,371.26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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