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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民法典》连顿号都用错了?|浮云嚼字

神马都是浮云 金融争议观察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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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号、书名号连用时中间要用顿号吗?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不代表作者单位以及「金融争议观察」立场与观点*
昨天晚上新华社终于受权播发了《民法典》全文。《民法典》作为我们国家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被赋予怎样的价值都不为过。民法典也许还有许多问题,专家、学者们争论不休。作为一名小喽喽,浮云律师就吐槽一下民法典中的小瑕疵。

一是新华社在发布时,网页上写的是“两会受权发布”,被大家吐槽了一晚上。这个就不用多说了。


二是关于顿号用法,也引发了争议,我就吐槽吐槽这个。

《民法典》附则只有两条,也是法典的最后两条,是这样写的(其实原文法律名称是有P R C的,我给删掉了,否则腾讯审核会过不了的):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看着挺舒服,没毛病是不是?

是的,意思清晰明确,无语病。

但是,可能有些人没有注意到,条文中顿号的用法与现行国家标准不符。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对于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顿号用法明确指出:

4.5.3.5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示例1:“日”“月”构成“明”字。

示例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示例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示例4: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示例5:办公室里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标点符号用法》这样规定是因为,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感觉还是太啰嗦了,我下文就简称“并列引号之间”和“并列书名号之间”)不使用顿号不影响对并列关系的理解。同时,当引号内的文字较多或所引内容本身带有标点时,不用顿号,形式上显得更为简洁美观,也提高了标点的表达效率,因为引号也有一定的分隔作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也有两条提到了顿号的用法,但未涉及引号、书名号连用时中间是否需要省略顿号的问题。虽然《标点符号用法》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但《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标点符号的使用却与国家标准不符,立法的严谨性大打折扣。

其实,《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之后,就有不少同行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而今官宣的《民法典》却未按《标点符号用法》改过来。咋回事?

有人说,肯定有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过建议,但全国人大就是不改。可能是全国人大认为《标点符号用法》所定的标准是错的,因此《民法典》官宣版本坚持在并列引号之间、并列书名号之间都使用顿号。

也有人说,新华网一直都是在并列引号之间、并列书名号之间使用顿号的,没有错。

是这样吗?我就去查了查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和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发现这两个网站发布的文章在并列书名号之间并未使用顿号,即与《标点符号用法》是一致的。

例如,中国人大网2017年9月1日19:41:27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最后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网、中国人大网上公布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亦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上述条文中,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并无顿号。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由于检索水平比较low,我没有检索到中国人大网和新华网并列引号的例子(谁能帮我检索到,谢了)。但我相信,正常情况下中国人大网和新华网在并列引号之间也是不用顿号的。由此可见,官宣《民法典》最后两条顿号用法,并不存在人大坚持认为这种用法正确的情况,应当是校对出现疏忽。而新华社受权播发《民法典》时,又无权修改任何条文及标点符号,这就成了现在这个情况。

很多人可能认为,顿号的作用就是停顿,在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和并列的引号之间都有停顿,使用顿号何错之有?而且,从使用习惯、使用效果上讲,是否加上顿号其实并不影响受众理解与阅读。

但是,从法律人的角度细思之,问题可能不在于此。我们一直强调法律适用要统一,以严谨著称的法律条文中的标点用法却与国标不统一,总觉得味儿不对,有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感觉。虽然在机构的级别上,享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远在《标点符号用法》的发布机构之上,但《标点符号用法》毕竟是经过国内权威的语言学专家研究之后统一制订的,即使再牛的法学专家或立法专家,在标点符号的研究方面也不及语言学专家。因此,我个人还是认为,在顿号的用法上遵照《标点符合用法》可能更为妥当一些。

不过,标准都是人制定的,且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使用习惯的变化,将来《标点符号用法》也有修订可能,甚至变成在并列引号之间、并列书名号之间既可以使用顿号,也可以不使用顿号。

尽管《民法典》几处顿号用法未遵循《标点符号用法》,但是瑕不掩瑜,《民法典》的效力、价值与意义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各位喜欢怎么使用顿号,只需把握一个原则:你开心就好。

本文作者与编辑均为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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