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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强行发生关系后因早泄停止属于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来源:刑事备忘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采用强行脱衣服、亲吻的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XX因已经着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被告人范XX提出其看到被害人用手捂着裤子后就不想和女的发生关系了,而且其当时早泄了,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XX于2017年6月24日晚,以帮忙办贷款为由将被害人赵某1(女,1997年出生)带至苏州市吴中区服装城1区2幢某饭店某室,采用强行脱衣服、亲吻的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赵某1反抗而未得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4日23时40分许,警方接赵某1报案称被一个自称叫张波的男子骗至吴中汽车站附近一个旅馆内,张波欲对其强奸,其逃脱。经侦查,警方于2017年6月26日将嫌疑人范XX抓获归案。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一个兼职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做信用贷款手机贷款的广告,就加了发广告的人为微信好友,并约定见面。2017年6月24日中午两人在乐桥地铁站见面,对方是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范XX),该男子带其去观前街一家数码城办理了手机的分期贷款,贷款金额为5500元,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获得1500元费用。其还想多做几笔套现,对方提出带其至吴中汽车站附近找几家做,两人坐地铁到石湖东路,对方提出找个地方继续商量,之后男的开了一间钟点房。其还问男的为什么要开房谈事情。两人出去吃完饭回到房间,其提出要走,对方让其再留一会,并让其晚上不要回家里,去开个好点的房间。然后开始摸其头,其不让对方摸。对方又让其坐到床上,其不肯。突然对方就把其抱起来扔在床上,整个人压在身上,其奋力推开对方,刚坐起来对方又压上来,说“喜欢你,给我个机会”。其说有男友不能给机会。对方就开始强行亲其嘴巴,并且说“我想要”,其推不开对方,于是就拿出手机说要报警,当时已经按了110了,但是还没有拨出去,对方就开始继续亲其,其只好放开手机腾出手推对方,对方生气了,将其衬衣和内衣推上去,亲其胸部,还开始拉其腰带准备脱其裤子,嘴里一直说“我想要”,还用下体顶其下体,其死死拉住裤子不让对方脱,其看自己这样没办法摆脱,就讲要上厕所,开始对方还不同意,其承诺肯定不跑后,对方有些松懈,其趁机推开对方,拿了桌上的钱包快速打开门跑到路上,那个男的还追出来不让其走,其拦了一部车就离开了。之后那个男的就一直打电话发微信给其,一开始是赔礼道歉,后来是威胁要把其办贷款的事情说出去。其把这个事情告诉朋友后,朋友劝其报警处理,其就打110报警了。
3、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用微信开始谈贷款的事情;后被告人一再发信息要求被害人原谅自己,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原谅被告人,之后不再回复被告人任何信息的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服装城某饭店二楼某房间。
5、提取笔录证实:警方提取了被害人赵某1的口腔拭子,嘴唇擦拭物、胸部擦拭物;提取了被告人范XX的口腔拭子。
6、法庭DNA鉴定意见书证实:标识为“受害人赵某1胸部擦拭物”的检材与标识为“嫌疑人范XX口腔拭子”的检查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标识为“受害人赵某1嘴唇擦拭物”检材以上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座,该型不排除来源于标识为“受害人赵某1口腔拭子”的检材和标识为“嫌疑人范XX口腔拭子”的检材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范XX的供述笔录证实:其在微信兼职群里发布了做网贷的广告,一个微信号为“A雪”的女子主动加其微信咨询做网贷的事,2017年6月24日两人见面后其带女的(经辨认为被害人赵某1)在乐桥百脑汇做了手机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女的1500元。其感觉赵某1大大咧咧挺好说话的,心里面就想着能否和赵发生性关系,就提议带赵到吴中汽车站附近看看能不能继续做网贷,两人到了服装城的某饭店开了某房间,在房间里用手机操作网贷没有成功。到下午五点其提出去吃饭,饭后两人回到房间,其和女的发生关系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就将女的从凳子上抱到床上,用身体压住对方,用嘴亲女的脸,女的来回躲闪并推其身体,其不肯停手,女的还拿出手机说要报警,其就拿下手机放在枕头下,继续亲对方,对方不让其亲,其将女的衬衣及内衣都推到胸部以上,使被害人乳房露出来,用嘴亲女的乳房,女的使劲挣扎,其去扒女的裤子,女的不让,其没有扒成功,后来女的说尿急上厕所,其就起身,女的从床上爬起来拿了东西就跑出去了,其追出去赔礼道歉,女的直接上车走了。之后其打电话给女的,女的后来就不接了,发微信道歉并说用钱补偿,女的都拒绝了。后来女的直接拉黑其了。被告人当庭供述其想和赵某2发生关系,在脱女的裤子的时候,女的一直捂住,其就停手了,当时其早泄了。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范XX提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欲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行脱衣、亲吻被害人乳房的行为,后因被害人极力反抗及被告人生理原因而未得逞,被告人范XX提出其自动中止强奸及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X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范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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