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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编者按】
2023年3月1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共十个典型案例,其中三例与婚姻家事有关,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核心价值:尊老爱幼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延伸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案例二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核心价值:婚姻自由一、基本案情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三、典型意义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三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
——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核心价值:关爱儿童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二、处理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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