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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副所长孙克:数据确权需思维创新,要严格区分数据集聚与垄断

孙克 中国宏观经济论坛 CMF 2021-11-21



孙克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副所长

以下观点整理自孙克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34期)上的发言



本文字数:2403字

阅读时间:5分钟


一、我国数据确权已经解决和尚未解决的问题


首先,就目前来看,我认为我国数据立法有三个趋势:一是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二是除了个人隐私保护之外,更加注重于促进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的发展,这是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保障数据的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三是我们更加注重于与国际规则的接轨,输出中国特色的方案。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立法,在我看来是求同存异的过程,趋向于较强的兼容性,同时我国也在着力提升数据保护的域外法律的效力。


第二,我认为我国的数据确权已经解决了以下三大问题:


1、战略问题。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数据是第五大生产要素,总书记也在提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明确把数据并列成和资本、劳动力、土地要素至少地位相同的战略考量。


2、认识问题。数据成为一种生产要素要实现价值化。因为数据本身并不必然是生产要素,它要在劳动力、资本运作支持下经过生产、标注等一系列的清洗和活动之后,才能够成为一种生产要素。


整个价值化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数据资源化的过程,即实现使用价值的过程。所以,这个过程其实不存在于确权争议。第二个阶段是数据资产化的阶段,即和别人进行交易。这其中存在三个问题:确权问题、定价问题和市场建设的问题。第三个阶段是数据资本化的阶段。类比于金融市场,第二个阶段是银行,第三个阶段是产生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比如CDO、CDS等。数据在国外的Instagram等公司已经出现金融衍生品,未来数据的资本化也是一个相当大的趋势。另外,产权并不必然是所有权,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系列的权利所构成的,所有权是一种最强的权利。而数据确权恰恰是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因此是最为困难的。


3、技术问题。之所以十几年前没有“数据市场”的概念,是因为当时我国的技术水准达不到。互联网解决了信息传递的问题,但我们真正做确权做市场要完成的是价值的传递。我们现在有了新型解决方案,比如区块链的发展,比如现在很火的一个概念“元宇宙”等等这种技术都可以保证我们完成价值的传递。比如比特币,一串数字在我这里值一个比特币,我把这些数字传递给你,在你那里值另外一个比特币,所以它实现了价值传递的过程。从技术的角度,现在已经完成了整个数据可以做价值传递的技术路线,而且我国区块链已经完全走向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途径。


第三,接下来我们关注现在数据确权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峻,这就是数据的特性决定了数据确权更加困难。


1、过去三十年我们发展的都是消费型的数字经济,比如淘宝、滴滴共享等等这样一些业态。未来发展的都是产业型的,工业互联网、工业4.0、智能制造等等。消费型到产业型的数字经济有一个巨大的跨越,总结一句话:消费型数字经济是一米深百米宽;产业型数字经济是一米宽百米深。每个行业的产业型数字经济都是不一样的,首先标准很难统一,另外产业型数字经济的归属感比消费型更强。一个工厂天然认为它生产的数据是属于自己的,而很多消费者是没有这个概念的。所以未来发展产业型数字经济,无论是在标准的层面,还是从意识的层面,数据的确权和交易将变得更为困难。


2、数据确权需要在未来的社会和个体多方权衡中取得前进。数据确权涉及到公权和私权两个范畴,也覆盖到我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三个利益层面,所以必须在三者之间去做一个利益权衡。既要保证以国家网络安全为核心的数据主权,另外也要避免侵犯个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3、数据的属性更加复杂,而且权利归属更不明确。比如在自然属性方面,数据可以复制且复制成本接近于0。所以,复制后被占有和控制,就造成了数据所有权的不明确。社会属性方面,数据不能采用传统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原有的路径加以保护,并且数据的生产关系也非常复杂,加剧了数据权利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这也是现在没有解决的问题。


四是针对未来的商业数据,不应该采取绝对性或者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更应该采取合理性制度体系来维持数据保护与数据共赢的发展。


另外对于公开型的、半公开型和非公开型的数据,更多要因地制宜、因业制宜来做到数据确权和数据保护。


二、推动大数据反垄断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近期欧盟多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给我国提供了很多可以参考的东西,但是否能够借鉴还需要讨论。我国在推动大数据反垄断的时候可以遵循四个原则:


第一,我国更应该注重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而且要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尤其要强调的是“预防”。所以,我们用怎样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手段去预防这类行为的出现,是更为重要的。同时,应该更加完善平台企业大数据垄断的认定,同时要鼓励创新。


第二,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执法机构更加需要结合平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发展的状况和规律去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的监管,让监管更加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应该营造更加有序的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需要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来引导和激励大数据经营者将更多的资源应用于技术的创新、质量的改善、服务的提升和模式的创新,去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抑制数字经济发展的活力的因素,来保证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第四,原则上应该更加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因为数据要素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涉及到多方的主体。所以,反垄断监管在保护公平竞争的时候,更应该充分发挥新经济、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并且要着力维护新业态的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反垄断执法和行业监管统筹的协调。


总体来讲,我们国家的反垄断尤其在大数据方面,要坚持发展和反垄断并重。我们在实践当中会发现数据所带来的作用要远超过我们的想象。


最后,我建议要严格区分数据集聚和数据垄断。很多平台掌握大量的数据,但是集聚并不一定会产生垄断。集聚很有可能是鼓励创新和带来创新的。所以,我认为要慎重判断垄断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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