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吗?

张思星 法商之家 2021-06-12
点击法商之家  关注我专注企业、商事,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作者 | 张思星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来源 | 法商之家  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小编:今天,小编特在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一书中摘引了一些知识和大家进行分享,为此,也希望更多专业同仁对此书提出宝贵意见,来共同学习交流~~



股东出资纠纷实务指导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股东出资关系着企业财产以及债权人利益,因此至关重要。股东出资纠纷一般分为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解析


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江苏泰光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窦某俊股东出资纠纷案本案例来自北大法宝(2014)泰中商终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江苏泰光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存与窦某俊均是泰光公司股东。2010年7月26日,窦某存与窦某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窦某俊将其持有的泰光公司、昆明泰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以150万元转让给窦某存,窦某存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窦某俊持有该公司以上全部股权,并约定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


2010年9月2日,泰光公司股东窦某存、窦某俊、窦某成、张某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窦某俊将持有的泰光公司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5%)股权,以人民币150万元价格转让给窦某存。泰光公司已经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因窦某存未按约给付窦某俊尚欠股权转让款130万元,2014年4月8日窦某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4月29日,泰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存)提起诉讼,以2009年2月13日泰光公司分别向盐城佳仕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仕达公司)、盐城百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贸易公司)以公司名义汇款2276400元、2523600元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复印件,主张窦某俊抽逃出资150万元而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2009年2月12日,窦某俊以个人名义向泰光公司账户汇款150万元,汇款用途载明窦某俊出资款。2009年2月13日,泰光公司分别向佳仕达公司、百度贸易公司以公司名义汇款2276400元、2523600元,汇款用途载明为往来款,银行汇票申请书均盖有泰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存印鉴章和公司财务专用章,银行记账凭证栏载明经办人为窦某成,并留有窦某成身份证号码。


此外,诉讼中一审法院要求泰光公司提供该2008年、2009年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3月公司原始财务记账凭证,以证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2009年2月13日泰光公司分别向佳仕达公司、百度贸易公司汇款的真实情况,泰光公司以公司成立不久、建账不完善,以上材料暂时找不到为由未举证,也未能提供2009年2月13日银行汇款2276400元、2523600元财务原始凭证。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泰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原判,判决窦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泰光公司缴纳出资款150万元。


案件解析


泰光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由各股东共同签订,各股东均应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章程规定窦某俊应于2009年8月1日将其认缴的出资款150万元缴纳给泰光公司。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及泰光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窦某俊及其他股东于2009年2月12日向泰光公司缴纳的出资,从资金流向来看,最初来源于阜宁国泰棉花经营部,其后经过佳仕达公司、盐城市中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某翔,当日完成验资,次日验资款又全部从泰光公司账户汇出给百度贸易公司、佳仕达公司。泰光公司及另一股东窦某成陈述出资款系经他人运作的借款,验资后予以归还,与人民法院查明的资金来源及流向相符。


因此,应当认定窦某俊2009年2月12日实际并没有向泰光公司出资。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最高法执行局:认缴制下,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4个必备条件


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判例:股东抽逃出资,高管失职应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商之家】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商之家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商之家】:

法商之家专注企业打造的一站式企业运营服务平台,企业管理的法律服务、规章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培训、投融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并购上市、以及各种资源对接、信息共享等服务。法商之家将力争使您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商”,做一名懂法的商人。欢迎您在企业经营中碰到的任何法律困惑或需求拿到“法商之家”解决,我们会根据用户情况的不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帮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商之家】(微信号:lawbusiness)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