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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管理20条

张思星律师 法商之家 2021-07-07

来源 | 法商之家 作者 | 张思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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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蔓延和发展,国家和各地政府多次发布了疫情期间关于妥善处理劳动用工问题的相关通知以及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岗位补贴、专项资金、减免租金等惠民、惠企的优惠措施,旨在共同度过难关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家有序平稳发展。


在此,笔者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整理企业用工管理20条,时间仓促不免错漏,供各用工单位参考。


一、春节假期延长三天,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报酬?


答:依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即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 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标准发放。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三、疫情期间,劳动者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返岗,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具体数额可以结合本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以北京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为例,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四、用人单位可否以“武汉旅居史”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具有武汉旅居史的人员,在经过隔离和医学观察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不符合单位用人要求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已发放录用通知,可否以疫情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除非因疫情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彻底停工停产,否则,不得简单的因疫情为由解除录用。但是,疫情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建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入职日期。


六、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疫情期间,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推迟复工,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推迟期间可优先作为员工年休假或倒休。推迟复工时间较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的工资可以协商,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九、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要求劳动者接受隔离措施?


答:不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用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十、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答:有权拒绝,但特殊行业除外,比如:口罩、防护服的生产企业,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延长加班的限制。


十一、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或疑似冠状病毒的相关情况?


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十二、员工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答:可以,但医师、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三、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违反政府通知,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遵守相关国家政策等。


十四、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


答:不可以,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困难,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除外。


同时,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十五、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原则上,不建议因此裁员。


依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疫情感染不属于上述原因,所以不属于工伤。


十七、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


十八、婚、丧、产假与延长3天假期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法律无明确规定,可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无规章制度可协商确定。


十九、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二十、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规定,根据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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