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值规模突破6000亿,谁来为中国网络版权发展保驾护航?
从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楚乔传》深陷抄袭门,到知名手游《绝地求生》开发商蓝洞公司起诉网易涉嫌抄袭,网络空间中的侵权事件可谓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渗透也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挑战,政府应如何增强监督管理水平、行业应如何提升自律能力、用户应如何提高维权意识都是值得深入思索的新命题。
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达到6365亿元,同比增长27.2%。然而,数字文化产业在获得飞速发展的同时,延伸至游戏、综艺、音乐等多个领域的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
音乐领域是网络侵权的高发地。相较于其他领域,网络音乐的侵权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2018年4月1日,网易云音乐乐库中有关周杰伦的歌曲因为版权到期被下架,引起忠实用户的强烈不满。此外,网络歌曲的抄袭现象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发展态势。著名微博音乐人“耳帝”制作了一个长达十二分钟的视频来细数15首涉嫌抄袭的著名歌曲,其中不乏标榜“创作型歌手”“音乐天才”的著名音乐人,而抄袭的作品除了国外小众音乐外,甚至还包括著名电影配乐、知名游戏插曲等。
侵权易、维权难是游戏领域侵权肆虐的重要原因之一。诉讼时间长、举证难度大、法院认定赔偿金额不高等原因导致诉讼方收益远高于成本。2018年4月2日,《绝地求生》的开发商蓝洞公司向美国加州地方法院起诉中国网易公司的《荒野行动》和《终结者2》侵犯其版权。
综艺领域一直是抄袭现象频发的重灾区。被誉为时下最火的网综节目《偶像练习生》在戛纳电视节上被国际IP保护协会FRAPA点名批评,称其与韩国综艺节目《Produce101》的相似度高达88分。然而,这种“买买买”“抄抄抄”的捷径对国内网络综艺创新能力产生了严重“惰性”。
错综复杂:多方因素的利益纠葛
2005年国家版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此次行动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改变了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版权混乱的局面。但保护网络版权、打击侵权盗版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1. 数字技术致使侵权主体难界定
目前网络版权侵权模式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态势,由最初的服务器存储模式,过渡到P2P(Peer-toPeer,即对等网络)下载分享、客户端下载模式,发展到以盗链、云盘、移动聚合、OTT聚合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下载模式。随着网络版权侵权参与主体的增多,侵权行为愈加分散,以网盘侵权为例,侵权入口、播放器、内容存储均由不同主体各自提供,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追责极其困难,特别是在网盘服务使用门槛低,实名制较难推行,并且网盘服务模式本身具有去中心化特征。
另外,P2P(Peer-to-Pee,即对等网络)、快速建站、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在客观上降低了网络版权侵权的专业门槛与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侵权行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网络版权制度如何有效应对日益分散化、业余化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智慧的关键所在。
2. 法律疏漏,滞后现实情况
目前涉及网络版权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仍然存在疏漏。
首先表现为管辖权规定较为混乱。《网络著作权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是,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指的对象是什么,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解释。其次表现为侵权者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归责原则尚不完善。《网络著作权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因大规模网民使用造成的侵权主体的规模化导致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很难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翻船体”作者喃东尼的漫画被众多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所引用,但许多企业用了漫画却并未付费。但由于微博、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难以确定,也就难以查明侵权者身份。
此外,现有法律尚未对新出现的事物做出动态回应。科技发展带来新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版权问题就是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新问题。由腾讯财经开发的一款自动化写稿机器人Dreamwriter能够进行实时生成报道,实现个性化分发。在今年博鳌论坛上,Dreamwriter就曾参与会议报道工作,并将会场的实时讨论画面及时整理成稿件并予以传播。但问题在于这种机器人撰写的稿件所有权归谁?是程序设计者?还是信息提供者?在传播过程中,到底该如何认定侵权等问题都是网络版权行业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
3.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目前网络侵权的违法成本还太低,非法资源通过网络传播产生裂变效应,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收获大量经济收益。例如,“迅播影院”网站未经授权方许可,在其网站提供包括腾讯影业、美国环球影业、博纳影业享有版权的《湄公河行动》等多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据统计,该侵权网站涉嫌非法发行影视作品34835部,从中获得非法广告经营额高达800万元。然而处罚金额远远低于非法营收额,由于处罚力度太轻,侵权主体即使被关停不久后又会马上重新开张,侵权危害并不能得到彻底根除。一方面是对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不高,另一方面是权利主体维权成本过高。目前我国版权管理行政体制尚未理顺,版权侵权的救济资源主要还是通过法院途径来解决,但是这种方式费用多、时间长、效率低,使得版权人因维权成本过大而放弃诉之法院。
指点迷津:网络版权未来走向何方
1. 完善版权保护制度
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版权概念,网络版权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呈现出法律严重落后于现实、打破地域限制、削弱著作权专有性的总体特征。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问题,专门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借此契机加快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进程,修订完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配套规则和司法解释等规范体系,为内容产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对现有法律规定中的不确定性内容给予回应,明确权责归属认定,不断调整补充完善法律条文,探索形成法律条文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动态调节机制;另一方面,要在法律条文中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从法律层面对违法犯罪者形成心理震慑。
2. 区块链可成为版权保护重要方式
运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是新时代背景下网络版权保护的新方向。在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IDG资本全球董事长熊晓鸽抛出版权保护最好用的“武器”就是区块链技术的论断。以电影产业为例,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实体可信等特点,能够提供一个强有力的电子信息存在证明,可广泛应用于电影等内容创作及管理等场景。同时,电影权属认定的更高价值在于授权交易,而区块链可以打通一条上下游可见的交易链,增加实体信息可信度,让数据能够在电影交易市场的链条上有序流转。
此外,区块链技术还可与人工智能进一步结合运用。当版权核心信息存储于区块链上时,可通过人工智能检索出有关侵权文件或侵权行为,并与链上信息进行比对。一旦比对成功,则可以自动进入维权阶段。区块链的应用有望将整个版权业务流程推入到高自动化、高智能化阶段,所有信息业务都可以在链上完成,大大降低信息流转成本。未来,成熟的区块链技术有望在降低版权确权难度、简化版权交易流程以及高效维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 成立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有利于传播的高效、低成本授权机制。行业组织应发挥两项主要功能,首先要促进网络版权行业间的沟通交流,就网络版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同探索网络版权保护的新模式,从而改变目前网络版权工作各行其是、单打独斗的现状,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其次要加强行业监管,逐步形成网络版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对会员采取每年一次例行检查和日常抽查两种监管方式,通过监管来提升会员维权意识,规范、约束会员的不正当行为,逐步建立起网络版权行业相关专利数据库和网络版权管理系统,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版权新生态。
4.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目前我国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在于企业违法成本低,侵权付出代价小,致使众多不法分子怀有侥幸心理。为此,建议建立网络版权的侵权曝光公示制度,一旦侵权就将违法企业公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要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并将这些违法企业永久拉入黑名单。此外,可以考虑借鉴银行金融业的做法,依据企业侵权程度设立与银行贷款挂钩的信用等级体系,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减少或彻底不给予贷款,以此来严格规范、约束企业的不正当行为。
参考来源:
微信公众号 “腾讯研究院”《从野蛮到文明,网络版权十年,利益分配体系再调整》
新浪新闻,《文创产业抄袭乱象:巨额利益滋生盗版,山寨品随意定制》
END
美 编 | 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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