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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疫情:疫情爆发后的信息责任

范之 话语生态研究 2020-02-28


新疫情:

疫情爆发后的信息责任



现代社会,信息不仅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责任。则在突发公共安全危机中,主管部门、媒体、执法部门、公众分别需要承担什么信息责任?

 


                                          



  

 一 



越是重大信息越是要主动、及时、全面地说

——疫情中主管机构的信息责任



一个国家内部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不是一个“面子管理行为”,而是一个“社会动员行为 ”(见本人约17年前撰写的《实话如何实说:突发公共安全危机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发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6期))

任何社会动员行为,为了确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基本语用规则就是应该“实话实说”。

这就要求:









 二 



新闻客观性不等于不编假消息

——疫情中新闻机构的信息责任



什么是新闻?所谓“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完全是对全球新闻媒体的误解。所谓新闻,不但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更是直接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也就是说,“新闻”有“新闻度”,越是关乎整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越是具有新闻性。紧紧盯住那些直接关乎全社会根本利益的事件是新闻机构基本的信息责任。

新闻的客观性并不等于“不编造加新闻”,人命关天的新闻不报道,只关心什么歌舞升平,更是违背新闻客观性的最典型问题。这不仅仅是什么“漏稿”,更是“缺德”,丧失了基本的新闻道德。

我们不妨看看1月19日、1月20日武汉媒体的头版头条,这还算新闻媒体吗?






这样的媒体还好意思说自己是“主流媒体”?

这样的媒体,面对全市人民、全国人民,你们是否欠一个道歉?




  



保护而非遏制信息的自由流通与竞争

——疫情中执法机构的信息责任




执法机构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如果说一定要有什么限制,那首先应该是对拥有强大资源、并负有法定义务的官方信息发布的容错度不可过高,而对社会的言论监督的容错度则不可过低。

这样的执法怎么可能令人信服,怎么可能有效推动社会发展?





 四 



 主动告知、及早就医

——疫情中的疑似感染者的信息责任



疫情不仅是个人身体健康问题,更是公共安全问题,因此,一旦发生疫情,任何疑似患者及其家属都有义务将自己可能牵涉疫情的信息如实地向有关机构报告;争取获得及时的治疗与隔离。







而与之相反,本次台湾确诊的一位患者,一到台湾机场就主动告知当局自己原在武汉工作,已有不适,从而使得该疫情立刻得到控制。

两相对比,某些人不该羞愧吗?





  



推动既有危机的解决而非制造危机

——疫情中社会公众的信息责任









无脑,如此的无脑!

面对如此无脑,除了无语,你还能说什么?




政府、媒体、执法、患者、公众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信息责任,才能有效应对如此重大的危机。

在信息法中,信息责任指的只是“违反信息法律规范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责任方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在我们看来,信息责任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道德责任。

尤其是在法律还并不完备的条件下,人们不能不遗憾地看到:








本文作者:
胡范铸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话语生态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上海市语文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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