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专业解读系列之六 | 受益人是我,受托人是你;你若不分配,我想告就告?
作者:Joanna Wei STEP Associate
法律校对:Moning Wu律师 STEP Associate
文字编辑:Sarah Zhang STEP Affiliate
伴随离岸信托的持续不断的话题,有正本清源的,也有标题党妖魔化的。我们信知也学社原创了11篇系列文章,将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翻译”成平白浅显的文字,让大家能了解到信托的实质,感受到远在天边的离岸,其实离在岸并不遥远。
十一篇文章出场顺序:
2. 意愿书(Letter of Wish)让信托更加“人性化”。
5.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信托所持家族企业中的权与责。
6. 我是受益人,你是受托人;你若不分配,我想告就告?(本期文章)
7. 受益人可以废掉信托,分掉信托资产?设立人怎么规划来保护信托?
8. CRS\FATCA下,离岸信托是否如标题党们所言“束手无策”?
9.百亿富豪可以接受信托,十亿、亿级富人接受信托的难点在哪⼉?
10. 是时候了解“离岸信托+PPLI”的组合,做到隔离保护+传承+税筹规划+适当留权。
11. 离岸架构在构建家族财富堡垒的同时,对家族人才观的影响。
在信托的多个角色中,委托人(Settlor)把资产的所有权(Leagl Ownership)放权交给受托人(Trustee),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Equitable Owner,字面翻译为“衡平所有人”;打个比方受益人站在了这个结构的受益端,好比是摘桃子的人,不仅享有资产的受益权,还拥有许多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受托人处处要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y)以及谨慎从事的职责(Duty of Skill and Care)。
但是现实真的如此吗?只要成为了受益人就可以尽享“盛夏的果实”,想什么时候拿钱就拿?如果管钱的受托人就不分钱,受益人可以强迫受托人分钱,甚至闹到法庭上见吗?这样的例子也比比皆是啊。
著名影星梅艳芳因为母亲好赌,在弥留之前将她的亿元资产设立为信托,要求受托人每月支付其母7万元生活费,梅母不甘心,屡次上告,要求终止信托从而以继承人身份独享资产。尽责的受托人没有妥协,坚定地履行着委托人生前的心愿。香港终审法庭判梅母败诉。
从此例可以看出,受益人并不能仗着自己享有的权利而随心所欲,委托人之所以设立信托,自然有一番良苦用心。我们这就从信托设立的种类说起。
1
常见的信托类型有哪些?
在信托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信托契约(Trust Instrument)里有关于分配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分为不同的类型:
1.终身权益信托(Life Interest Trust)
来参考一段英文版的信托契约中的条款(此处给有心学习信托知识的朋友们鼓掌)
The Trustees shall hold the Trust Fund and income thereof upon trust in the manner hereinafter set out.
受托人应当按照下文规定的方式持有信托基金及其信托收益。
1.1 The Trustees shall hold the income of the Trust Fund upon trust absolutely for【委托人的太太】 for life.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基金的收益部分分给委托人的太太,她可以在有生之年享用这笔财产。
1.2 Upon the death of 【委托人的太太】 the Trustees shall hold the Trust Fund upon trust for 【委托人的全部子女】
委托人的太太仙逝了,信托里的资产留给委托人的所有孩子
简单来说,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有两种,一种叫终身受益人(Life Tenant), 生前可以拿信托收益(Income)的;另一种是剩余受益人(Remainder Man),是在Life Tenant身故后可以拿信托资本(Capital)的。上面的信托条款里,委托人的太太就是这个life tenant, 而委托人的全部子女则是remainder man。
实际操作中,设立人就是按照上面的条款,把自己的配偶设定为终身受益人(Life Tenant),然后把自己的子女设定为剩余受益人(Remainder Man);这种设计可以让后代继续享受信托利益,从而避开“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魔咒。
2. 或有权益信托(Contingent Interest Trust)
再学习一段英文版标准信托契约条款
The Trustees shall hold the Trust Fund upon trust absolutely for【委托人的子女】 upon getting married.
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子女结婚时,分配信托财产里的钱。
这种信托最大的特点就是这个Contingent Interest,也就是说我作为受益人必须要满足某一个规定的条件才能拿到信托里的钱,最常见的就是年龄限制。看吧,委托人的“良苦用心“由此可见一斑。是为了防止熊孩子们年幼无知,挥霍无度,所以特别规定了年龄限制,期盼孩子们心智成熟了,能将父辈打下的江山守好、用好。
例如上面列举的条例,委托人就规定其子女在结婚时可以领走一定比例的资金,(委托人的心声:都到了结婚成家的人生阶段,应该够懂事了吧?)这样就降低了子女在年少时面对大笔遗产从天而降而不知道珍惜的风险。
坊间广为人知的一个设定了“获益条件”的案例,是沈殿霞为女儿郑欣宜设立的信托。据媒体报道,该信托规定,在女儿到达一定年龄(35岁),或满足一定条件后(结婚),即可获得一定的分配。肥肥的良苦用心就是怕女儿涉事未深时受人欺骗,把财产败光。忍不住要为这位有远见的母亲点赞,肥肥过世后,20岁的郑欣宜的确走了一段弯路。现在随着年龄的长大,她越来越成熟,有了自己的歌唱事业和甜品店,相信她到了35岁contingent age,一定能将信托资产妥善处理好。
有的信托条例里规定信托资产在分配时还必须经过Protector(保护人)的同意,(委托人的心声:再给信托多加层保护伞),这样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别有用心之人觊觎信托财产,从而保障了子女的生活以及信托资产的安全。
3. 全权信托/自由裁量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
掌声再次响起,恭喜你已经学到最后一段英文的法律信托文件。
S → T to hold the capital and income thereof upon trust for the benefit of such of [the class of beneficiaries] at such ages or times, in such shares, upon such trusts and in such manner generally as T may, in his absolute discretion, appoint, and in default of appointment in favour of [default beneficiary].
设立人设立一个信托,受托人为(某一类)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的资本和收益,受托人可以根据他的绝对酌情权,在他觉得恰当的年龄或时间、份额、以信托或其他方式向受托人分配资产,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没有分配完毕的话,则分配给(默认受益人)。
第三种信托类型顾名思义,这类信托把球踢回了Trustee手上,Trustee拥有“说了算”的特权。信托的受托人(或者是一家信托公司)得到授权,有权酌情决定如何给各个受益人分配家族信托资产,包括决定谁可以成为受益人、每个受益人可以分得多少收益、进行收益分配的时间以及分配什么资产等重要权利。这里要注意,信托中的受益人及受益人能够从信托中获得的权益并不是事先确定好的。
2
了解完信托类型后,又如何知道受益人是否能够上诉呢?
读到这里,看官们是否对常见的信托类型有了初步的了解?
现在,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始的问题:
如果受托人一直不分配,那么作为受益人的我,可以上诉法庭吗?
这取决于受托人对你到底是负有分配的义务,还是拥有分配的权力。如果是前者,那么受托人非做不可,如果是后者,则要三思,酌情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分配是受托人的“义务”,他捂着钱袋子不肯分,受益人就可以去告他;如果分配是受托人的“权力”,他不分,作为受益人的我也只能嚷嚷几声,不能强制要求分配。
3
受托人是负有义务?还是享有权力?
可以参照前文中出现的英文版信托条例,最简单的判定方法就是找关键词(编辑也用心良苦地用红笔标注了)
当出现“强制性词语”——“Shall”, 那么该类型信托下的受托人就负有分配的义务,受益人也就享有equitable interest(衡平权益,实际所有权),理直气壮地要求分钱。
所以,如果你是前文所提到的Life Interest Trust和Contingent Interest Trust下的受益人,那么恭喜你,如果你的受托人不履行他的分配义务,你就可以向法庭申请起诉,法庭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做出以下安排:
直接更换受托人
强制受托人进行分配
直接代替受托人,根据分配计划进行分配
出现“非强制性词语”——“May”,那么受托人就拥有分配的权力,受益人并不享有equitable interest(衡平权益)
所以,如果你是前文所提到的Discretionary Trust下的受益人,受托人被赋予权力而没有了义务,你也不再拥有与义务相匹配的equitable interest;换句通俗的话说,我受益人能否拿到信托里的钱,要由受托人说了算,我不服气,还不能上告。
根据前面信知也发表的系列文章中,我们学到的知识:目前全球范围内,绝大部分信托都是全权信托。
4
沟通让信托越来越有温度
前面案例数次提到“上告”这样的字眼,不是说受托人和受益人最终都要“法庭上见”。万事以和为贵,相信任何人都不愿意将矛盾升级,甚至闹上法庭,你看上述案例中梅艳芳母亲状告信托公司,高额的诉讼费用是足以将信托资产消耗殆尽的。所以在现实操作层面,受益人可以通过保护人,或者直接向受托人提出合理的分配需求;受托人也一定会做出最为合理恰当的安排。
在前不久的信知也线下活动——开曼受托人对话华人受益人中,资深受托人Alan Milgate艾大叔就反复提到“沟通”的重要性,信托内的每一个角色之间都需要及时有效的沟通,信托这一个有效的资产保护结构也会在“沟通”变得越来越有温度,达到所有人所期盼的作用与效果。
广而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