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钠检验项目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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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钠检验项目不合格食品法律适用探讨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冯永强
市场监管的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个案子有法律适用分歧的问题,现笔者就一个经营纳检验项目不合格食品的案例进行法律适用探讨。
一、案件情况
在2019年第四季度的一次监督性食品抽检中,某检验机构对我辖区某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显示:食品名称 :米饼,判定依据: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检测项目:钠,标准指标:≤174,检测结果:26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执法分歧
在对本案定性处理时,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某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意见认为,某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三、案例评析
钠是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钠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其中,引起钠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企业成品出品时未对钠项目进行检测就随意标注钠的含量,也可能是企业生产加工环节控制不严,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未按产品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项是兜底条款,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用回收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添加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添加剂等。从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来看,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是违反了食品标签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主要是对食品质量的规定,因此,笔者不同意第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一点,执法人员容易理解,执法人员认为其违反了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这一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关信息,标注其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这些内容准确无误。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钠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这又与上述的准确无误相矛盾,所以,笔者不同意第三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来看,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钠含量的标注是属于标签的范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钠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这又属于另有规定事项,因此,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经营钠检验项目不合格食品的案例看上去并不起眼,但是也有可推敲地方,对于该案子的法律适用探讨也具有一定的意义。这就提醒我们市场监管人无论面对大案还是小案,都要仔细斟酌,依法行政,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