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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调查处理

冯永强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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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这需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流程,明确核查处置要求,做好核查处置工作,能优化核查处置队伍,完善内部核查机制,加强工作衔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作用,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笔者就如何做好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工作简单介绍,如有不恰当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内容
1.监督性食品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领取。
食品检验承检机构在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国抽系统”)后,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的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在国抽系统上查看、下载并领取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2.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送达。
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送达可分为不合格食品经营者的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者的送达和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抽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通过国抽系统(或书面材料)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结论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

3.结果异议的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对复检机构的确定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复检必须是在备份样品上进行。同时,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不合格食品的调查处理
1.不合格食品的控制。
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时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控制:(1)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并立即对现场发现的涉嫌不合格批次食品予以查扣,防止流入市场;(2)督促生产经营者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3)查阅复制相关食品的生产销售记录,查清不合格食品的来源、销售流向。


2.立案查处并公示。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号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依法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如涉及到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
对核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将有关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录入国抽系统,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相关的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
三、 寄语
 下一步,希望能从加强国抽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入手,积极推动监督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全面加强核查处置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统一性,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作者: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冯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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