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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活禽宰杀到底该谁管?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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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贸市场活禽宰杀一直是疫情防控和创卫的焦点难点问题,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在面临焦点难点问题时往往是相互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出现了有的是农业农村部门管,有的是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管,也有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那么集贸市场活禽宰杀到底该谁管呢?


最近重庆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从而理清了宰杀环节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类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重庆市政府规定来看,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不妨来具体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如何规定的:

该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该法第七条明确了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与农业局合并后,其职责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该法第三条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我们再从农业农村部“三定”方案看:

 


《方案》明确了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职责分工:“(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城乡集贸市场活禽宰杀管理,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方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集贸市场管理一定要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职,千万不要耕了别人的田,而荒了自己的地。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龚商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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