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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能否修改为公共安全监管渎职罪?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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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浅建议 | 食品监管渎职罪,能否修改为公共安全监管渎职罪?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款规定,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这两天,各行各业人员正在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关于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的内容,特别是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市场监管人对此讨论最为激烈
一些网友在交流探讨中发出了一种质疑:纵览《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与监管职责有关的仅有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什么只有这两条最为特殊?难道是因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的是安全监管职责吗?经查询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三定方案,均发现这些部门也有相关的安全监管职责,例如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除了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还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既然还有这么多部门都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如果没有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是不是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外,还应该像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一样,同样的在《刑法》中单独增加一个对应的某某监管失职渎职罪?比如社会治安监管失职渎职罪、交通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罪、安全生产监管失职渎职罪?
其他网友们乍一想,咦,好像还是该网友说的那么回事儿?网友们积极查阅了百度词条。监管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监视看管罪犯安全是一个汉语词语,通常指人没有受到威胁危险危害损失安全监管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运用行政力量,对安全进行监督与管制的一种特殊活动。监管,通常情况下为监督与管制之合称。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网友们又讨论了,不管是食品监管也好,还是药品监管也好,都涉及安全,均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而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总书记也曾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如果单纯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反而觉得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其他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相反既然有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那是否负有这些安全监管但却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呢?
在交流中,一些网友还建议,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社会治安、交通安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漏报公共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二)对发现的严重公共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及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的
或许这些质疑及建议仅为粗浅看法,仅供娱乐消遣,但或许也反映了基层负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的骚和心声。
不管怎么讨论,怎么牢骚,不管草案怎么修改,但有这些安全监管职责的还是要记住自己的职责,还是要担起自己的责任,真正守土有责,敢于担当,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来源:小郑食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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