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基层监管人员流失率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屈东妮 食药法苑 2020-12-07

食药法苑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


2020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二十八条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之一是“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行为入刑。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隐患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入刑,可能导致权责失衡、主观归罪、入刑随意的现实问题,与立法的目的相违背。

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在一定条件才能发展成危害,但不一定会出现危害。如果不将分辨,将人为因素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科技发展带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或超出人类认识的食品风险隐患,统统纳入基层执法人员的发现能力,必将基层执法人员推向食品安全监管的深渊。将当前食品安全隐患的解决强加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失职、渎职,实属推卸责任,长此以往,必将毁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作为基层执法多年的食药监管工作人员,深知食品安全监管之难,基层一线辛辛苦苦,事多事杂,加之食药监管部门从成立之初到现在,历经数次改革,最终合并到市场监管系统,变化之快如同“翻烧饼”。

以西部某(区)县为例,2012年左右相续招录30名大学生充实食药监管队伍,2020年7月份统计,仅剩9人留在本系统,人才流失率为70%。监管责任重大,出现问题随意追究责任,导致基层食品监管人员不知道如何作才能不被追责,从事工作的高风险性,也是导致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

一位同仁说的很对,从法律体系来说,安全隐患很多,国家安全隐患、社会治安安全隐患、金融安全隐患、宗教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等等,其危害后果不比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小,而这些领域的“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均未入刑。

如此不符合基层实际的立法修订,从法律的应然性和实效性来看,必将使基层监管队伍人人自危,难以生存,必然导致纷纷逃离,最终毁掉的是一线食品药品事业,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将更加难以保障。故,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容重新修订完善。(作者单位:渭南市华州市场监管局   屈东妮)


相关链接 ↓↓

▶  《刑法修正案》:渎职犯罪的倒逼作用,不能仅限于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立法尚不能免,何以要求监管人员先知先觉?

▶  从3.15晚会看:“未及时发现”就是监管人员头顶的“利剑”

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